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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課件

發布時間:2025-07-16

擔保法課件(精品十九篇)。

? 擔保法課件 ?

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包管法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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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 包管和包管人
第二節 包管公約和包管方法
第三節 包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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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抵 押
第一節 典質和典質物
第二節 典質公約和典質物掛號
第三節 典質的出力
第四節 典質權的兌現
第五節 最高額典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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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質 押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二節 權力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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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留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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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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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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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暢,保險債權的兌現,成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訂定本法。

第二條 在假貸、交易、貨品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要以包管方法保險其債權兌現的,可以遵照本標準定設定包管。

本標準定的包管方法為包管、典質、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包管活動該當遵循劃1、自愿、剛正、誠篤名譽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工錢債務人向債權人供給包管時,可以要求債務人供給反包管。

反包管適用本法包管的法則。

第五條 包管公約是主公約的從公約,主公約無效,包管公約無效。包管公約另有商定的,根據商定。

包管公約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包管人、債權人有差錯的,該當根據其差錯各自負擔響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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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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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包管和包管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包管,是指包管人和債權人商定,當債務人不踐諾債務時,包管人根據商定踐諾債務大略負擔責任的行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歸還債務本領的法人、其他構造大略百姓,可以作包管人。

第八條 國度構造不得為包管人,但經國務院承諾為利用外國當局大略國際經濟構造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黌舍、幼兒園、病院等以公益為目標的奇跡單位、社會集體不得為包管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本能機能部分不得為包管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疇內供給包管。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大略企業為他人供給包管;銀行等金融機構大略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供給包管的行動,有權謝絕。

第十二條 聯合債務有兩個以上包管人的,包管人該當根據包管公約商定的包管份額,負擔包管責任,異國商定包管份額的,包管人負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包管人負擔掃數包管責任,包管人都負有包管掃數債權兌現的任務。已經負擔包管責任的包管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大略要求負擔連帶責任的其他包管人歸還其該當負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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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包管公約和包管方法

第十三條 包管人與債權人該當以書面式樣訂立包管公約。

第十四條 包管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公約別離訂立包管公約,也能夠和談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肯按期間連續產生的借款公約大略某項商品交易公約訂立一個包管公約。

第十五條 包管公約該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包管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踐諾債務的期限;

(三)包管的方法;

(四)包管包管的范疇;

(五)包管的期間;

(六)兩邊覺得必要商定的其他事變。

包管公約不完全具有前款法則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包管的方法有:

(一)平常包管;

(二)連帶責任包管。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包管公約中商定,債務人不能踐諾債務時,由包管人負擔包管責任的,為平常包管。

平常包管的包管人在主公約膠葛未經審訊大略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逼迫履行仍不能踐諾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謝絕負擔包管責任。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包管人不得利用前款法則的權力:

(一)債務人居處變動,導致債權人要求其踐諾債務產生龐大堅苦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停業案件,中斷履行程序的;

(三)包管人以書面式樣拋卻前款法則的權力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包管公約中商定包管人與債務人對債務負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包管。

連帶責任包管的債務人在主公約法則的債務踐諾期屆滿異國踐諾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踐諾債務,也能夠要求包管人在其包管范疇內負擔包管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包管方法異國商定大略商定不明了的,根據連帶責任包管負擔包管責任。

第二十條 平常包管和連帶責任包管的包管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拋卻對債務的抗辯權的,包管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利用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抵拒債權人利用哀告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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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包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包管包管的范疇包括主債權及利錢、違約金、侵害補償金和兌現債權的費用。包管公約另有商定的,根據商定。

當事人對包管包管的范疇異國商定大略商定不明了的,包管人該當對掃數債務負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包管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讓渡給第三人的,包管人在原包管包管的范疇內連續負擔包管責任。包管公約另有商定的,根據商定。

第二十三條 包管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讓渡債務的,該當獲得包管人書面贊成,包管人對未經其贊成讓渡的債務,不再負擔包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談變動主公約的,該當獲得包管人書面贊成,未經包管人書面贊成的,包管人不再負擔包管責任。包管公約另有商定的,根據商定。

第二十五條 平常包管的包管人與債權人未商定包管期間的,包管期間為主債務踐諾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公約商定的包管期間和前款法則的包管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告狀訟大略申請仲裁的,包管人免除包管責任;債權人已提告狀訟大略申請仲裁的,包管期間適用訴訟時效停止的法則。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包管的包管人與債權人未商定包管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立債務踐諾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包管人負擔包管責任。

在公約商定的包管期間和前款法則的包管期間,債權人未要求包管人負擔包管責任的,包管人免除包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包管人遵照本法第十四條法則就連續產生的債權作包管,未商定包管期間的,包管人可以隨時書面關照債權人停止包管公約,但包管人對付關照到債權人前所產生的債權,負擔包管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聯合債權既有包管又有物的包管的,包管人對物的包管以外的債權負擔包管責任。

債權人拋卻物的包管的,包管人在債權人拋卻權力的范疇內免除包管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大略超過授權范疇與債權入訂立包管公約的,該公約無效大略超過授權范疇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差錯的,該當根據其差錯各自負擔響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差錯的,由企業法人負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包管人不負擔民事責任:

(一)主公約當事人兩邊勾結,欺騙包管人供給包管的;

(二)主公約債權人采納敲詐、勒迫等伎倆,使包管人在背離真正意思的環境下供給包管的。

第三十一條 包管人負擔包管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停業案件后,債權人未報告債權的,包管人可以參加停業財產分派,預先利用追償權。

第三章 抵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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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典質和典質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典質,是指債務人大略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包管。債務人不踐諾債務時,債權人有權遵照本標準定以該財產折價大略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法則的債務人大略第三工錢典質人,債權工錢典質權人,供給包管的財產為典質物。

第三十四條 以下財產可以典質:

(一)典質人掃數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典質人掃數的呆板、交通運輸東西和其他財產;

(三)典質人依法有權處罰的國有的地皮利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典質人依法有權處罰的國有的呆板、交通運輸東西和其他財產;

(五)典質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贊成典質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地皮利用權;

(六)依法可以典質的其他財產。

典質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典質。

第三十五條 典質人所包管的債權不得超過其典質物的代價。

財產典質后,該財產的代價大于所包管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典質,但不得超過別的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獲得的國有地皮上的房屋典質的,該房屋占用范疇內的國有地皮利用權同時典質。

以出讓方法獲得的國有地皮利用權典質的,該當將典質時該國有地皮上的房屋同時典質。

鄉(鎮)、村企業的地皮利用權不得零丁典質。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構筑物典質的,其占用范疇內的地皮利用權同時典質。

第三十七條 以下財產不得典質:

(一)地皮掃數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掃數的地皮利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法則的除外;

(三)黌舍、幼兒園、病院等以公益為目標的奇跡單位、社會集體的教誨辦法、醫療衛生辦法和其他社會公益辦法;

(四)掃數權、利用權不明大略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監禁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典質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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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課件是一門具有重要意義的課程,它是指擔保法學科的學習材料和教學內容,主要涵蓋擔保法的基本概念、擔保方式、擔保制度、擔保責任、擔保法律程序等方面。作為經濟法學科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法課程的學習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擔保法課件重點介紹了擔保法的基本概念。擔保法是一門研究債權保障制度的法律學科,它主要涉及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在教學中,教師通過詳細講解“擔?!钡母拍?、作用及其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等方面,幫助學生全面掌握擔保法的基本概念。

其次,學習擔保法課程能夠幫助學生了解擔保的種類。在擔保法課件中,教師詳細介紹了擔保的種類及其特點,例如抵押、質押、保證、信用擔保等。學生通過對擔保種類的學習,能夠更好地了解各種擔保方式的具體操作流程和法律規定,也能夠更加清晰地認識每種擔保方式所涉及的風險和利益。

第三,擔保法課件還介紹了擔保制度和擔保責任。在擔保法實踐中,擔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商業和金融領域的秩序,因此在擔保法課程中,教師還對擔保制度的建立、發展、演變和現存的問題進行詳細說明,讓學生了解擔保制度的基本情況,并且知道擔保責任制度的形成和內容,以及 這種制度中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最后,在擔保法課件中,教師還介紹了擔保法的相關法律程序。 在擔保法中,檢驗合同的效力、變更、履行、解除等法律程序是不可避免的環節。學生通過理解這些程序,不僅增強了對擔保法律制度的了解,還能夠在實際中被運用。同時,針對實際問題開展案例分析和解決模擬,使學生在深入理解擔保法律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充分發揮她們的法律思維和能力,并促進她們對法律實踐的準確應用。

綜上所述,擔保法課件是一門非常有用、重要、且具有實際意義的課程。通過對擔保法課程的學習,學生可以更好地了解擔保法的概念、擔保方式、擔保制度、擔保責任、法律程序等方面,以便他們在將來的實踐中,能夠更好地應對擔保法案例,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相信,通過深入學習擔保法課件,學生對擔保法律制度的理解將會更加深入,并在實踐中得到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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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經濟法課件是指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經濟法科目的教學資料。CPA考試是比較具有挑戰性的考試之一,其中經濟法是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門科目。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可以讓考生更好地掌握經濟法知識,達到提高學習成績的目的。本文將詳細探討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和使用。



一、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



1. 考生需求分析: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最重要的是要明確學生的需求。經濟法的知識內容很多,同時考點也比較廣泛,因此編寫者需要對學生的需求和考試標準有深刻地了解。



2. 知識體系梳理:在了解了考生的需求以后,需要對經濟法的知識體系進行詳細的梳理,包括法律原理、法律條文、案例分析等,這樣才能更好地制作相關的課件。



3. 語言表達技巧:CPA經濟法課程內容比較繁雜,因此在編寫過程中需要重視語言表達技巧,盡量使用簡潔明了的語言描述題目的難點和解題思路,讓考生能夠輕松掌握。



4. 案例分析:經濟法的案例分析是考試難點之一,CPA經濟法課件需要對案例分析進行詳細的說明和分析,讓考生能夠掌握分析思路,提高解題能力。



二、CPA經濟法課件的使用



1. 展示教學重點:CPA經濟法課件的展示可以讓學生更加清晰地了解教學重點,同時也能夠更好地吸收知識點,提升學習效率。



2. 鞏固知識點:CPA經濟法課件還可以作為教學輔助工具,鞏固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使學生對知識點有著更為深刻的認識。



3. 提高解題能力:CPA經濟法課件中的案例分析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實際案例中的難點和考點,從而提高學生的解題能力。



4. 降低學習難度:CPA經濟法課件可以讓學生更輕松地學習經濟法知識,降低學習難度,提高學習效率。



總之,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和使用對于提高學生的經濟法解題能力和考試成績具有重要作用。學生應當充分利用課件,重視課程學習,在不斷地磨煉中不斷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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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際法課件:探索全球法律秩序的重要工具


國際法課件是在現代全球化背景下,為學生提供關于國際法的詳盡知識和理解的重要工具。通過探索國際法的概念、原則以及其在全球法律秩序中的作用,這些課件為學生提供了深入了解國際法的機會。本文將詳細闡述國際法課件的內容和作用,并解釋它對于培養學生的全球視野和跨文化交流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國際法的概述


國際法課件的第一部分通常著重介紹國際法的概念、歷史和發展。學生將了解到國際法是指規范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體系,并在現代國際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進一步,課件會引導學生了解國際法的主體和來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公共法。


第二部分:國際法的原則和機制


在第二部分,學生將深入了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機制。這些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不干涉原則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通過深入研究這些原則和機制,學生將逐漸理解國際法如何在全球法律秩序中起作用,維護國際秩序和促進國家間的合作與和諧。


第三部分:國際法的應用領域


國際法的課件還將涵蓋國際法在各個領域的應用。學生將學習到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經濟法等重要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它還將覆蓋領土爭端、海洋法、環境法以及國際刑事法等挑戰性和復雜的問題。通過學習這些應用領域,學生將更好地認識到國際法在維護全球安全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跨文化交流和全球視野的培養


除了傳授國際法的知識,國際法課件還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全球視野。通過案例研究和模擬法庭等互動教學方式,學生將有機會分析和解決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真實案例。這將使學生更加了解不同國家和文化的觀點和立場,并培養其在全球環境中進行有效互動和合作的能力。



國際法課件是一種詳盡、具體且生動的教學工具,旨在幫助學生深入了解國際法的各個方面。通過提供關于國際法的概念、原則和機制的知識,課件幫助學生認識到國際法在全球法律秩序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課件還通過探索國際法在各個應用領域的具體案例,培養學生的全球視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國際法課件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全面而深入的學習國際法的機會,幫助他們在全球化時代中成長為具有全球眼光和才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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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為了人們十分關注的問題。而食品安全法,則是維護食品安全的最主要法律,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將從食品安全法的歷史、立法背景、重點內容、食品安全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方面展開探討,以期加深人們對于食品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一、歷史

我們知道,食品安全法是由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規章,其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50年代。當時,我國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食品安全問題逐漸凸顯。因此,我國政府就開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立法工作。

首次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是1952年公布的《關于嚴禁制售假藥,制售偽劣衛生殺蟲藥和化肥的決定》。主要是針對假藥、偽劣衛生殺蟲藥和化肥等問題。接著,1954年制定的《有關食品、化肥、農藥、農具質量檢驗及監督管理的規定》,針對食品、化肥、農藥、農具等進行了具體的質量檢驗和監管。

1979年,國家衛生部頒布了《食品衛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食品生產和銷售必須符合科學標準,并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1995年后,我國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引起關注,人們對于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2002年,國務院制定了新的《食品衛生法》來規范食品生產和銷售的行為,這是中國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二、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聯系密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食品的需求越來越高。但是,食品安全問題也愈發凸顯,大量的多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現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和不安感。因此,為了維護人們健康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以食品安全為主要議題進行了法律的制定和修訂。

三、重點內容

食品安全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本制度、生產經營者責任、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許可、食品配料、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等方面。其中,食品安全標準和投放市場前的食品檢驗、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權益的監督管理是重點內容。

1. 食品安全基本制度

食品安全制度是國家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是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安全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規等。

2. 生產經營者責任

生產和銷售食品的經營者必須要對自己經營的產品質量負責,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

3.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指國家對于食品質量和安全的要求,包括了生產標準、質量標準、食品添加劑標準等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制定、修改和執行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4. 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質量、保護食品安全等目的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物質。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5. 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是指在國家認可的食品生產企業中,必須取得的生產許可證。通過實行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制度,可以預防出廠食品出現安全事故。

6. 食品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

食品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權益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建立健全的食品檢驗檢疫體系和監督管理機制,可以使食品生產過程得到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四、食品安全現狀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形勢依舊不容樂觀,尤其是在部分區域和個別行業中,食品安全問題十分突出。常見的安全問題有:添加非法物質、未注明過期日期和生產日期、使用過程中超時等。

為了提高食品安全質量和數量,我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加大食品安全檢驗和監管力度、提高生產企業的責任意識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五、未來發展趨勢

未來,食品安全問題將仍是我國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過程中,國家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該加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監管力度,建立全面、統一、穩定的監管體系,促進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和技術創新,提高食品企業的安全意識,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和管理。只有通過各種措施的共同與協同作用,才能在不斷提高的消費者期待中,實現更高的食品安全目標,為全民生活和健康保駕護航。

總的來說,食品安全法是保障公眾健康的法律法規之一,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在我們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下,能夠解決當前的食品安全問題,讓每個人都能吃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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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繼承法是民法的一個重要領域,它規定了人在死后財產的分配方式。在現代社會中,繼承法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它還涉及家庭、社會和文化等諸多方面。因此,每個人都應該了解繼承法,對自身和家庭財產有所規劃,以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利益。



二、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1.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由處分權原則、先順位后劣位原則、不得搶劫原則等。其中,平等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它指出在繼承中沒有主次之分,每個繼承人的權利都應該是平等的。自由處分權原則則規定,所有人都有權利在生前處置自己的財產,但是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先順位后劣位原則意味著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不同親屬之間的權利是按照血緣關系高低排序的。不得搶劫原則是指禁止不法行為人通過偽造遺囑、欺騙等手段非法獲取遺產。



2. 繼承法的主要內容



繼承法的主要內容包括遺產的繼承、遺產的分配、遺贈和遺囑的效力、遺產的管理和繼承糾紛的解決等方面。其中,遺產的繼承是繼承法的核心內容,它規定了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方式。遺產的分配包括繼承人之間的分配和債權人的清償。遺贈和遺囑的效力則是遺產分配中比較復雜的問題,它涉及遺囑的撤銷、變更和證明等方面。遺產的管理和繼承糾紛的解決是繼承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它們涉及繼承人的責任和權利,也關系到遺產的保障和社會穩定。



三、遺產的繼承



遺產的繼承是指死亡后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自動轉移到指定的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的過程。在繼承人的確定上,區分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是很重要的。直系親屬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血緣關系的親屬;旁系親屬指的是兄弟姐妹、侄子、甥女等旁系血親關系的親屬。



在我國,遺產的繼承主要分為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來確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更高順位的繼承人,則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而遺囑繼承是根據遺囑的規定來確定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確定繼承人。在遺囑繼承中,遺囑必須是合法的、有效的,并經過公證或者法院認證。



四、遺產的分配



遺產的分配是指在確定了繼承人之后,根據法律和遺囑的規定來確定各個繼承人的分配比例和份額。在分配中,應該根據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給予不同的權重,但是要保證每個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在分配時,還需要對債權人的清償進行考慮,即將遺產中的欠款先清償,然后再進行分配。



五、遺贈和遺囑的效力



遺贈是指遺囑人在死亡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的分配或處分的行為。要讓遺贈生效,遺囑必須是合法的、有效的,并經過公證或者法院認證。遺囑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比如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等。



六、遺產的管理



遺產的管理是指在死亡后對遺產進行保全、核算、管理和清理等一系列的措施。在遺產管理中,需要注意管理人的確定、遺產清單的編制、債務清理和遺產分配等方面。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遺產的利益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七、繼承糾紛的解決



繼承糾紛是指在繼承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爭議和糾紛。在解決過程中需要依據法律判斷事實和權利,維護公正和法律的權威。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而在實踐中一般采用訴訟解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法律的適用,確保繼承糾紛得到公正、合法的解決。



八、結語



繼承法是一個很重要的法律領域,它涉及了人們的生死和家庭財產的安全。因此,每個人都應該認真學習繼承法,了解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規劃自己和家庭的財產,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可以借助專業的繼承法律服務機構來提高繼承的效率和質量,維護社會的公正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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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火災事故頻發,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為了提高人們的消防意識和防火技能,加強火災預防與應急救援能力,我國不斷加大火災防控力度。其中,消防法培訓課件成為了一項重要措施,有效幫助人們了解消防法律法規,掌握防火安全知識,提升自我防護能力。


一、消防法的重要性


消防法是指為預防和緩解火災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規范火災防火工作,保障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消防法的制定與實施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了解消防法的基本規定,學習相關條款,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的防火安全意識,培養正確的反應能力,并在火災發生時能做出正確的應對與自救。


二、課件內容與目標


消防法培訓課件是通過以幻燈片為主要形式的教學材料,結合文字、圖片、動畫、視頻等多媒體手段,將消防法內容生動形象地呈現給學員。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消防法的基本知識、法律責任、火災預防、消防宣傳和應急救援。通過這些內容的學習,使學員能夠全面理解和掌握消防法的要求和要點,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能力。


三、課件編寫要點


1. 生動形象:課件應當采用簡潔清晰的語言表達,結合具體的案例、圖片和視頻資料,使學員容易理解和記憶。通過實際的火災事故案例,讓學員充分認識到火災的危害,激發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


2. 知識結構合理:課件內容應當層次清晰,脈絡明晰??梢詫⑾婪ǖ膬热莅凑鹿濏樞蜻M行拆解,在每個章節中逐一闡述相關條款和要求。為了加深學員對相關條款的印象,可以將其重點內容進行加粗、高亮處理。


3. 多媒體呈現:課件中應當使用豐富多樣的圖文資料進行展示,并配以音頻和視頻材料,以提高學員的學習興趣和注意力集中度。


4. 互動參與:課件中可以設置一些問答環節,通過與學員的互動,引導他們思考和回答問題,以檢驗學習效果和加深對知識的理解。


四、課件的實施與效果


1. 實施方式:消防法培訓課件既可以在線上進行遠程教育,也可以線下集中進行面授教學。無論是在線還是線下,都要充分利用互動方式與學員互動,確保學員的學習積極性和參與度。


2. 教學評估:消防法培訓課件的實施應當與評估相結合??梢酝ㄟ^設置知識測試、案例分析和實際演練等環節來進行學員的成績評估,以檢驗學員對消防法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3. 效果評估:通過課后的問卷調查,了解學員對培訓課件的滿意度和效果。同時,還可以對學員的消防意識和防火技能進行實地考察,從而得出培訓效果的評價和反饋。


通過消防法培訓課件的編寫與實施,有利于提高人們的消防法律法規意識和防火技能。只有加強火災防控工作,不斷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防火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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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記賬法課件是一種教學工具,主要用于教授會計學中的借貸記賬法。借貸記賬法是一種會計核算方法,用于記錄和跟蹤公司或個人的財務活動。它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財務記錄的準確性和一致性,為財務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在會計學中,借貸記賬法是一種雙項式記賬系統,每項財務交易都需要有借方和貸方。借方代表資產、費用或損失的增加,貸方代表負債、所有者權益或收入的增加。通過借貸記賬法,企業可以清楚地了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負債的增長和減少以及資產的增長和減少情況。



借貸記賬法課件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借貸記賬法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方法。通過生動的圖表和案例分析,課件可以向學生展示如何使用借貸記賬法來記錄不同類型的財務交易。例如,一家公司購買了一臺新機器,這項交易將如何在會計記錄中體現出來。學生可以通過課件上的示例學習,將這個交易分為借方和貸方,并正確地填寫相關的會計憑證。



此外,借貸記賬法課件還可以介紹借貸記賬法的基本規則和原則。學生可以學習到每個賬戶的借貸規則,例如資產賬戶借方增加、負債賬戶貸方增加等。他們還可以了解到會計方程式的基本原理,即資產等于負債加所有者權益。這些基本規則和原則可以幫助學生正確地應用借貸記賬法,并確保財務記錄的準確性。



借貸記賬法課件還可以提供實際的案例分析,讓學生應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財務問題。例如,一個公司的資金流入和流出情況是如何影響其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學生可以通過課件上提供的財務報表和數據,進行分析和計算,得出結論并提出建議。這種實踐性的學習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應用借貸記賬法。



綜上所述,借貸記賬法課件是一種非常重要和有用的教學工具。通過借助生動的圖表、案例分析和實際問題解決,它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借貸記賬法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方法。使用借貸記賬法課件,學生可以培養良好的會計思維和分析能力,為未來從事會計職業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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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一種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保險成為了一種重要的風險轉移工具,可以有效地減輕個人和企業面臨的風險。因此,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保險法律法規來規范保險市場。

中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保險法作為中國保險業的法律基礎之一,其重要性凸顯。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基本義務、投保人的義務、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合同制定的規則、保險產品的定價、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規范等內容。保險法規范了保險市場的行為,保證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保險人、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

保險法是廣義上的法律,包括保險公司法、保險代理條例、保險經紀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通過規范保險市場角色和行為,保護公眾利益,防范保險業風險,推動保險業健康有序發展。學習保險法有助于保險從業者深入了解保險產品的定價、承保與賠償機制等內容,并能夠了解行業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保險法的學習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掌握保險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需要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保險合同的基本形式、保險責任和賠付原則、政府對保險市場的監管等內容。

2. 了解保險市場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保險市場在不斷變化,受到經濟、政策等多方面的影響。需要掌握市場的新動態以了解市場走勢。

3. 提高法律意識,注重法律及合同的約束力。在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的行為受到法律制約,合同也是法律關系的凝結形式。需要提高法律意識,正確處理與客戶的合同關系,增加法律風險意識。

4. 勤學苦練,不斷學習。保險法律法規涉及面廣、內容多,需要不斷加強學習,了解最新政策、法規及案例,才能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風險管理需求不斷增強的今天,保險法作為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和公眾權益的重要法律,其作用不容小覷。保險業務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保險從業者應當加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以更好地服務公眾,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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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各類法律文書及勞動、商業合同等;

2、處理各類知識產權管理、工商事務、仲裁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3、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做好相關的法律論證和法律保障等法務支持工作;

4、根據現行各項法律法規,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法律審核;

5、為公司各類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法律咨詢;

6、為各職能部門組織各類基礎法律培訓及組織實施對公司員工的法律宣傳、培訓工作;

7、對公司各部門的經濟行為進行合法合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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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重點內容:

第一章 總則的全部內容;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中的第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第十四條,發現食品存在隱患后進行檢驗和評估;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的全部內容;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中除食品經營和保健食品相關的法律制度和要求外,都應當是重點內容;這一章特別重要。要通過對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檢驗人員的`培訓,督促企業全面落實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義務和要求。

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中凡與質量監督職責和食品生產企業有關的條款內容都應當是培訓重點內容。

(國務院即將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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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內容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一)當擔保人、債權人注冊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至少有兩項分屬境內外時,擔保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置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在銀行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三)相關擔保財產所有權在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發生轉讓,按規定需要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當事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并遵守相關規定。

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設立,擔保人應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

第二十五條 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除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

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擔保項下對外債權債務需要事前審批或核準,或因擔保履約發生對外債權債務變動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境內債務人對外支付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第二十七條 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

第二十八條 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或收結匯業務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或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條 外匯局定期分析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整體情況,密切關注跨境擔保對國際收支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的目的,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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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h2>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條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釋義】本條是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質押擔保的范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擔保法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相對于利息和其他從屬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利息是指在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債務人因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的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的范圍的,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質權設定后,當事人以約定擴張被質權擔保的范圍時,未得到出質人書面承諾,不生效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 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節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的部門;

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第三節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四節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定。

第四章 質押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物移交的時間;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第七十四條 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第二節 權利質押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 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 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條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債權消滅的;

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十四條 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九十五條 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h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月13日起施行。

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 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四條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條 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 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條 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五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條 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篇3:擔保法司法解釋<\/h2>

反擔保是被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確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權利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對于反擔保,司法解釋主要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反擔保人的范圍,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擔保的方式,《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

2.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關于合同變更與保證人的責任,《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對于這一規定,實踐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認為,凡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就不承擔保證責任;有人認為,只有在主合同客體和內容變更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才不承擔保證責任;還有人認為,擔保法規定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作了詳細的說明,這一解釋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解釋符合保證責任的附隨性原理。但這里只是規定了合同的內容變更的情況,而沒有包括合同標的的變更。因此,變更合同標的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第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例如,主合同雙方當事人雖然協商對主合同的部分進行了變更,但雙方并沒有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雖然變更未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仍然應當承擔責任。

3.混合共同擔保

混合共同擔保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混合。關于混合共同擔保,《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對這一規定,實踐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擔保的提供人是誰。我認為,《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應僅指保證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因為,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都屬于保證人,在清償上不應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混合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作了規定。該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數額。”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選擇誰承擔擔保責任是債權人的權利,而且確定了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之間享有追償權。

4.超值抵押

關于超值抵押,《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超出其余額部分?!边@一規定的不合理性,已為學者所公認。但在實踐中,對于超值抵押的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超值抵押將導致整個抵押合同無效;有人認為,超值抵押僅是導致超出抵押物價值的債權部分無效。這兩種觀點都不符合抵押權的基本原理。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1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边@一解釋是十分合理的,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5.明確了動產質權中的交付占有的方式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權的成立以動產的交付占有為成立條件。在物權法上,交付除現實交付外,還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那么,在動產質權的設立中,交付占有的方式有哪些,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7條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边@一解釋明確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交付的,動產質權不能成立。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 88條還承認了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設定動產質押。

6.定金罰則的適用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有兩個:一是當事人一方須有違約行為,二是違約行為須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綜合這兩個條件,只有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在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這就解決了長期爭論不休的不完全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問題。那么,不完全履行是是否以構成根本違約為條件呢?對此,學者的解釋不一。我認為,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邏輯結構來看,可以認定不完全履行合同也須以根本違約為條件的。

第二個創新是確立了新的擔保法規則。

擔保法存在著相當多的立法漏洞,為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為解決這種狀況,擔保法司法解釋創立了一些新的規則。但應當說,許多規則的創立具有一定的立法性質,受到了學者們批評。這些規則包括:

1.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追償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則沒有規定。對此,理論上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不同的看法?!稉7ㄋ痉ń忉尅返?條采納了肯定的觀點,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解釋確立了擔保人在無效擔保合同下的追償權問題,開創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這種解釋的主要理由在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原本是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最終的責任人,擔保人的責任只是一種代償。擔保人因其允諾承擔擔保責任,責任與權利通常不成比例。如果不允許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則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而擔保人的過錯只是確定擔保人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不能改變這種責任為代償責任的性質。

當然,這一解釋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按司法解釋,在擔保合同無效時,確定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是債務人不能償的部分。既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那么擔保人的追償權又如何能夠實現呢?當然,有人主張,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還可以追償。第二,在有償擔保的情況下,如果擔保人通過擔保取得了一定的利益,而同時又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這是不公平的。按照民法的公平、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既然擔保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就應當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關系應如何協調,應加以考慮。

2.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被解除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也隨之免除;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主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擔保人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只要擔保人所從屬的主合同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滿足,擔保人就不能免于承擔擔保責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衡量主合同解除時擔保人的責任不能撇開債務人所應承擔責任的情況,應當結合債務人的責任來確定擔保人的責任。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 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以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當然,在主合同被解除情況下發生的擔保責任已經不再是原來的擔保責任了,其責任內容已經發生了變化。

3.表見代表的擔保合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边@一解釋的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50條。

4.保證人放棄時效利益

關于保證人放棄時效利益的方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了保證人自動履行保證責任和為債務提供擔保兩種。該條規定的內容是:“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解釋是合理的,為學者的通說。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擔保,屬于保證人放棄時效完成產生的抗辯權,其正當性當無疑問。

但有疑問的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上述解釋中沒有說明。對此,看法不一。有人認為,依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只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法律沒有區分債務的時效究竟已經完成還是未完成。保證人對時效完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也享有追償權。我認為,保證人不應享有追償權。因為,保證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屬于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其效力不應及于債務人。同時,如果允許保證人追償,法律就可以強制債務人向保證人為清償,這實際上就等于強制債務人履行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而且如果允許保證人追償,也容易導致債權人與保證人串通的情況。

5.惡意抵押的效力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惡意抵押的行為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法律應否定其效力。

6.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在被擔保的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有權對全部抵押物行使權利。關于抵押權的不分性,擔保法沒有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1、72條則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主債權被分割或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擔保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擔保責任。

7.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指兩個以上的抵押人以各自的獨立財產為同一債權設定抵押的情況。關于共同抵押,擔保法沒有規定?!稉7ㄋ痉ń忉尅返?5條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边@一解釋表明,在共同抵押中,抵押權人行使,首先取決當事人的約定。如果對于數個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順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每一個抵押物都擔保著全部債權額,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有權就各個抵押權同時行使抵押權,也可以任意就其中某一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梢姡诠餐盅褐?,抵押權人享有行使抵押權的選擇權,抵押權人可以撇開對債務人抵押物的抵押權而去行使對第三人抵押物的抵押權。從這一解釋來看,共同抵押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連帶責任關系。

8.所有人抵押權

所有人抵押是一種特殊抵押,擔保法沒有所有人抵押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7條肯定了這一制度。按照司法解釋,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這一解釋只承認嗣后的所有人抵押權,而沒有承認原始的所有權人抵押權。同時,通過這一解釋也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在抵押權順位上采取了遞升主義。

9.動產質權和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動產質權能否善意取得,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4條規定:“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

篇4: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h2>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顚S玫?,在履行了監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篇5:擔保法司法解釋評析<\/h2>

我主要講兩個問題:第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所作的規則創新;第二是其存在的不足。

下面談第一個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則創新。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創新:

第一,澄清了擔保法的模糊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反擔保是被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確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權利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對于反擔保,司法解釋主要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反擔保人的范圍,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擔保的方式,《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p>

2.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關于合同變更與保證人的責任,《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睂τ谶@一規定,實踐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認為,凡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就不承擔保證責任;有人認為,只有在主合同客體和內容變更時,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才不承擔保證責任;還有人認為,擔保法規定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作了詳細的說明,這一解釋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第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解釋符合保證責任的附隨性原理。但這里只是規定了合同的內容變更的情況,而沒有包括合同標的的變更。因此,變更合同標的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第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例如,主合同雙方當事人雖然協商對主合同的部分進行了變更,但雙方并沒有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雖然變更未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仍然應當承擔責任。

3.混合共同擔保

混合共同擔保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旌?。關于混合共同擔保,《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睂@一規定,實踐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擔保的提供人是誰。我認為,《擔保法》第28條的規定,應僅指保證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因為,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都屬于保證人,在清償上不應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旌系那闆r下,應如何處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作了規定。該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數額?!边@一規定,不僅明確了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選擇誰承擔擔保責任是債權人的權利,而且確定了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之間享有追償權。

4.超值抵押

關于超值抵押,《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超出其余額部分?!边@一規定的不合理性,已為學者所公認。但在實踐中,對于超值抵押的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超值抵押將導致整個抵押合同無效;有人認為,超值抵押僅是導致超出抵押物價值的債權部分無效。這兩種觀點都不符合抵押權的基本原理。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1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這一解釋是十分合理的,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5.明確了動產質權中的交付占有的方式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權的成立以動產的交付占有為成立條件。在物權法上,交付除現實交付外,還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那么,在動產質權的設立中,交付占有的方式有哪些,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7條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解釋明確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交付的,動產質權不能成立。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8條還承認了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設定動產質押。

6.定金罰則的適用

擔保法關于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定得較原則,只是規定了不履行債務的,即可適用定金罰則。但并沒有明確不履行債務的意義,因此,實踐中認識分歧很大,如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是否適用定金罰則等?!稉7ㄋ痉ń忉尅返?20條明確了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有兩個:一是當事人一方須有違約行為,二是違約行為須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綜合這兩個條件,只有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在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這就解決了長期爭論不休的不完全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問題。那么,不完全履行是是否以構成根本違約為條件呢?對此,學者的解釋不一。我認為,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邏輯結構來看,可以認定不完全履行合同也須以根本違約為條件的。

第二個創新是確立了新的擔保法規則。

擔保法存在著相當多的立法漏洞,為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為解決這種狀況,擔保法司法解釋創立了一些新的規則。但應當說,許多規則的創立具有一定的立法性質,受到了學者們批評。這些規則包括:

1.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追償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則沒有規定。對此,理論上存在著肯定和否定兩種不同的看法?!稉7ㄋ痉ń忉尅返?條采納了肯定的觀點,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边@一解釋確立了擔保人在無效擔保合同下的追償權問題,開創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這種解釋的主要理由在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原本是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最終的責任人,擔保人的責任只是一種代償。擔保人因其允諾承擔擔保責任,責任與權利通常不成比例。如果不允許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則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而擔保人的過錯只是確定擔保人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不能改變這種責任為代償責任的性質。

當然,這一解釋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按司法解釋,在擔保合同無效時,確定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是債務人不能償的部分。既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那么擔保人的追償權又如何能夠實現呢?當然,有人主張,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還可以追償。第二,在有償擔保的情況下,如果擔保人通過擔保取得了一定的利益,而同時又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這是不公平的。按照民法的公平、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既然擔保人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就應當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關系應如何協調,應加以考慮。

2.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被解除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也隨之免除;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主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擔保人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只要擔保人所從屬的主合同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滿足,擔保人就不能免于承擔擔保責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衡量主合同解除時擔保人的責任不能撇開債務人所應承擔責任的情況,應當結合債務人的責任來確定擔保人的責任。對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以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碑斎唬谥骱贤唤獬闆r下發生的擔保責任已經不再是原來的擔保責任了,其責任內容已經發生了變化。

3.表見代表的擔保合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一解釋的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50條。

4.保證人放棄時效利益

關于保證人放棄時效利益的方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了保證人自動履行保證責任和為債務提供擔保兩種。該條規定的內容是:“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边@一解釋是合理的,為學者的通說。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擔保,屬于保證人放棄時效完成產生的抗辯權,其正當性當無疑問。

但有疑問的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上述解釋中沒有說明。對此,看法不一。有人認為,依據《擔保法》第31條的規定,保證人只要承擔保證責任的,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法律沒有區分債務的時效究竟已經完成還是未完成。保證人對時效完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也享有追償權。我認為,保證人不應享有追償權。因為,保證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屬于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其效力不應及于債務人。同時,如果允許保證人追償,法律就可以強制債務人向保證人為清償,這實際上就等于強制債務人履行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而且如果允許保證人追償,也容易導致債權人與保證人串通的情況。

篇6:擔保法司法解釋<\/h2>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44號

二○○○年十二月八日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 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顚S玫?,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篇7: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h2>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篇8: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h2>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44號 二○○○年十二月八日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4號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八日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 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 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顚S玫?,在履行了監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篇9:擔保法司法解釋<\/h2>

第六十五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第六十九條 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第七十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一條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二條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十三條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主債權的利息;

主債權。

第七十五條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七十六條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七十七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七十八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第八十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四、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

動產質

第八十四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第八十八條 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第八十九條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第九十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第九十二條 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第九十三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本解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條之規定,適用于動產質押。

篇10: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h2>

一、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p>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p>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顚S玫?,在履行了監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p>

第四十七條: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條: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條: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第五十一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五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條: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十條: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二條: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第六十三條: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第六十四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第六十九條: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第七十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一條: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二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第七十五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七十六條: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七十七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七十八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第八十二條: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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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是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和管理,它包括對國際經濟活動中各種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經濟環境的法律制約以及經濟法律制度的建設等方面的規定。本文將從以下三個主題分別展開對國際經濟法的探討。

一、國際投資與經濟法制

國際投資是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同時也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應用領域。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投資往往呈現跨國性、多元化、分類的趨勢。各國間也都積極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以規范和管理投資活動,保障投資者權益和國家利益。

在國際投資法制領域,除了已有的多邊和雙邊機制外,逐漸富有活力的合作機制和新型投資機制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另外,國際投資法律的實踐中出現了各種糾紛,有必要設立國際仲裁機構,以便對投資糾紛進行仲裁。

二、國際經濟貿易與經濟法制

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各國之間經濟合作緊密,同時也面臨著種種貿易壁壘和貿易摩擦。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加強對國際貿易制度的法律規范和管理。

國際貿易法律的基礎是由WTO制定的《多哈回合談判》輪的各項法規和協議。這些法規和協議旨在保障全球貿易合作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繁榮,同時,也遵循著公平競爭、互利互惠的原則。此外,還有各種地區性和雙邊性貿易協定,相互之間結成了特定規則和形式的合作機制,如美國和歐盟之間的貿易協定,中阿FTA等。

三、國際金融與經濟法制

在國際金融領域,各國之間緊密矛盾紛呈。從避免全球化金融系統中的風險到為人類福祉做出貢獻,國際金融法律規范的重要性不可謂言。

國際金融法律的基礎是由金融國際化過程中增加的國際金融條約與國際金融自律機構的規定,它們在管理銀行、證券市場、貨幣市場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有關組織也在國際經濟金融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的規范與管理推動著國際經濟活動的繁榮發展,同時需要不斷創新和發展,以適應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等現代化進程中的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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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經濟法課件的重要性



CPA(注冊會計師)是國際上具有較高地位的注冊制度。在中國,擁有CPA證書的人員被廣泛應用于各種工作領域,如財務管理、審計、投資咨詢等。其中,經濟法是CPA考試中必考科目之一。因此,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與應用具有極大的重要性。



CPA經濟法課程主要包括法律與經濟學兩方面的內容。法律內容涉及的范圍廣泛,包括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等。這些法律內容對于會計師而言都是必備的知識。由于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因此CPA經濟法課件需要及時更新,確保學員能夠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規,從而能夠在工作中避免因不了解最新法規而犯錯。



經濟學方面的內容則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等。這些知識可以幫助會計師了解經濟運行的規律,了解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調控,從而能夠更好地幫助企業提供財務咨詢和指導。



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內容理解到位:CPA經濟法課程內容涉及的法律和經濟學內容都相對復雜。編寫CPA經濟法課件需要保證內容的正確性、準確性、全面性。既要學歷高深的專業知識,又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從而能夠將知識點易于理解和學習。



二、案例應用廣泛:CPA經濟法課程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只有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學員才能夠將理論知識應用到實踐中。因此,CPA經濟法課件需要具有豐富的案例,而且應該涵蓋各個行業中的實際情況。



三、教學方式靈活:編寫CPA經濟法課件需要考慮學員的學習方式和學習習慣。因此,在選擇教育模式和教育內容上,需要采用多樣化的方式,如網絡學習、視頻課堂、面授課程等。此外,課件內容還應該具有交互性和反饋性,以幫助學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識點。



總之,CPA經濟法課件是CPA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CPA考試學員的成長和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CPA經濟法課件的編寫和應用需要高度重視。只有將CPA經濟法課件編寫好以及培養出合格的會計師,才能夠更好地推進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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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中可以免責的條款是第三十條。條款的內容是: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的規定。本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所規定的兩種情形中,保證合同都無效,但是保證人沒有過錯,從而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這里的串通,就是互相勾結,共同作弊,為牟取私利而實施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例如,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不以履行合同為目的`,債務人也明明不能履行債務,而相互串通,騙取第三人的信任,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到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然后雙方分取該不法利益。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這里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編造假情況,用以欺騙對方,使對方信以為真,違反真實意思,實施不利于自己的民事行為。所謂脅迫,指威脅強迫,就是故意向對方以某種將要遭受的危害進行威脅,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從而被迫接受條件,實施民事行為。這里,危害是違法的,能夠實現的,同時可以是肉體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財產上的。不僅如此,有的還利用暴力或者職權,強迫對方違反真實意思,而實施不利于己的民事行為。除了欺詐、脅迫的手段外,債權人采取的其他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保證的違法行為,也可以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比如乘人之危的行為,即利用別人的危難,違反社會公德,趁火打劫,提出損害對方利益的苛刻條件,迫使對方接受。上述債權人的這些行為,都是違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自愿和尊重社會公德原則的違法行為。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所訂立的保證合同。如果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那么,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意思表示就是不真實的,這種保證合同也就當然無效。但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是主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串通,以及債權人的欺詐、脅迫等手段,而非保證人的過錯。因此,保證人對于這種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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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并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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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關于留置部分的解釋

擔保法關于留置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條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零九條 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

第一百一十條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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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是描述和規范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體系,涉及國家主權、領土、貿易、人權等各個領域。在當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實踐意義變得尤為重要。本篇文章將詳細介紹國際法課件的內容,通過舉例和實際案例,生動解析國際法在國家間法律關系和全球合作中的應用。


第一部分: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則


國際法是國家間交往的法律規則。我們需要了解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則,例如主權平等、領土完整、不干涉內政等。這些原則是國際法的基石,為國家間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部分:國際法與領土和邊界爭端解決


國際法在解決領土和邊界爭端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以中國和菲律賓在南海爭端為例,國際法裁決起到了重要的調解作用。通過解析裁決內容和國際法原則,我們可以深入理解國際法在爭端解決中的意義。


第三部分:國際貿易與世界經濟秩序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一個依據國際法規范全球貿易的機構,國際法在維護公平貿易、促進經濟合作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案例研究和國際法規則解讀,我們可以了解國際法在國際貿易中的實際應用。


第四部分:國際人權法與全球合作


國際人權法是保護人權的重要法律體系,在促進全球合作和構建和諧世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案例分析和國際人權標準的研究,我們可以探討國際人權法的保護范圍、實施機制和其對國際合作的貢獻。


第五部分:非國家行為體與國際法


在國際法的范圍內,非國家行為體如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等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通過探討國際法在規范非國家行為體中的適用性,我們可以了解國際法在全球治理中的挑戰和機遇。



通過學習國際法課件,我們可以深入了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實踐意義,并理解國際法在國家間法律關系和全球合作中的應用。國際法為維護全球秩序、促進國際合作和解決爭端提供了框架和法律手段。在不斷發展的國際社會中,掌握國際法的知識對于未來的國際交往和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來源:http://www.alwaycall.com/shixifanwen/158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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