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實用十六篇)_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3-09-03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實用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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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系統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應該履行什么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了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法規,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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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心得體會,我校組織教師深入學習了《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法律法,通過這次學習,使我對教育法律法規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享受到學習的快樂和滿足,過一種幸福的學習生活,單從學習出發去評價學生,對學習成績好的學生關愛備至,對學習差的孩子漠不關心,通過對《教師法》的的學習。
近日,我校組織教師深入學習了《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法律法規。通過這次學習,使我對教育法律法規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
我們作為人民教師,在教育學生在學會知識的同時,我們還要教會學生什么。我們不光要培養出知識能力優秀的人才,我們還要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建設教育,還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用真心去關愛他們,發現學生的優點,發展學生的長處,使他們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溫暖,享受到學習的快樂和滿足,過一種幸福的學習生活。決不能像以前那樣,單從學習出發去評價學生,對學習成績好的學生關愛備至,對學習差的孩子漠不關心,甚至冷嘲熱諷,謾罵打擊。因為我們教育的目的是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都能成為社會做所需的多層次人才,讓學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資源。
對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講究方法。如果方法不當,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視差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歧視包括行動上的歧視和心靈上的歧視,比如在教學實踐中,不批改差生的作業,或者根據成績和表現排座位等都屬于行動上的歧視;而對差生不管不問,態度冷漠,則是一種心靈上的歧視。體罰實際上也有兩種,一種是身體上的懲罰,如罰站、抄多少遍書等;還有一種是心靈上懲罰,也叫心罰,就比如語言上的諷刺和打擊,對學生的冷漠等。心罰比體罰對學生的傷害更大,往往會摧毀它們的意志力,使他們對自己喪失信心、失去斗志,丟掉了拼搏進取的勇氣。
教師,應以虛懷若谷的胸懷,誨人不倦的精神,用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響學生的言行舉止,去照亮學生的心靈,去培養好每一個學生,讓每一個學生適應時代發展。用《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通過對《教師法》的的學習,我認為要很好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首先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師規,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一個學生的潛在優秀品質。
其次“為人師表”成為新時期師風師德建設的重點和基礎,教師要重視教育法規的學習,具有依法執教意識,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辨識力,教師應重視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視教師職業的特質修養和個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標,還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養。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潔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還要繼續努力,認真學習《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并緊緊圍繞新時期師德素質要求和師德規范,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導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做一個為人民服務的教師,做一個讓人民滿意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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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學習經濟法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和制度: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
2、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
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
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
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第2篇: 經濟法心得體會
學習經濟法之前,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而通過老師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積累的經驗,在講解中穿插引用了許多生動的關于經濟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過多媒體,讓我們在聽的同時,看到了許多的真實糾紛實況。經濟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我們學得津津有味,讓我們真切的感受到經濟法對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所起到的貢獻,也了解并體會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聽過老師授課以后,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系,在當下,這個基礎關系就是市場經濟關系。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然后,老師在上課手腳過程中穿插了許多學習經濟法的方法。對于課本要買注冊會計師的那本書。不僅詳細而且與時同進。對于課本先通讀一遍.then逐章細讀,and把知識點寫在筆記本上,后面寫上它出現的頁碼.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筆記,回憶不起來的看下書.通讀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開始抓重點,比如說合同法之類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記硬背解決不了問題,以上這是老師給我們提供的經驗。
接下來。我說下我對經濟法的大體理解:首先是為什么實行經濟法。
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監管關系。市場監管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于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其次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并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于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于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再次是我們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意義。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用它來促進和規范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是因為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其次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當我們遇到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拿法律來保護自己,在簽合同的時候有這個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應該是有規定的,什么地方規定是違法的,意義很大,要不然學校怎么會有專門的一個課程是讓我們學習這個的。呵呵。
綜上所述,我通過學習了半學期的經濟法。知道它有助于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于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同時也為我們以后的經濟行為提供可行的模本。
第3篇: 經濟法概論學習心得
在學習經濟法之前,我對經濟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都不了解。通過本學期對經濟法概論的學習,我對經濟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國,經濟法是隨著新中國的誕生、成長而產生和發展的。中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性質,要求國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對于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局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于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我國經濟法的蓬勃發展,直接源于改革開放,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經濟法將發揮更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我感覺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定經濟關系法 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門獨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門,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范疇。
在經濟法課本上每章前都設計了引子,列舉了許多有助于我們理解和掌握的內容與示例,隨后是“重要概念和術語”和部分知識點,這些內容是學習經濟法的基礎。
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感覺自己學到了很多知識,同時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許多錯誤的觀點,對自己自身的經濟法律知識也是一種很好的補充。
通過老師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積累的經驗,在講解中穿插引用了許多生動的關于經濟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讓我們在聽的同時,看到了許多的真實糾紛實況。經濟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我們學得津津有味,讓我們真切的感受到經濟法對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所起到的貢獻,也了解并體會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聽過老師授課以后,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系,在當下,這個基礎關系就是市場經濟關系。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我說一下我對經濟法的了解:
首先是為什么實行經濟法,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 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 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監管關系。市場監管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 整。這有助于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 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其次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
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 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并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于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于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再次是我們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意義。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 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用它來促進和規范市場經 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 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可比擬的獨立性、優越性和特定性等。他有其自身的獨立特點,與其他法律不同;但是,經濟法與其他法律有著密切聯系,離開了其他法律,他是無法獨立生存下去的。他作為獨立的一個法律部門,雖然他只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但是經濟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卻越來越重,在社會中通過其作用而完善其不完備的地方,使得其越來越完善。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是因為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當我們遇到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拿法律來保護自己,在簽合同的時候有這個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應該是有規定的,什么地方規定是違法的,意義很大,要不然學校怎么會有專門的一個課程是讓我們學習這個的。
我通過學習了半學期的經濟法。知道它有助于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于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同時也為我們以后的經濟行為提供可行的模本。
僅僅通過一個學期的經濟法的學習想獲得足夠的法律知識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但是我還是可以發自內心的大聲說:我收獲很多,因為它讓我收獲了一種意識,一種自我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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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
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
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
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
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
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
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
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
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203月16日
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
“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
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
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
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
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
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
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
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
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
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
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
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
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談xxxx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
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
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
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
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
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
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
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
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
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
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
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
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
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
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
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
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
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
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
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
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
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
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
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
物權法第97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
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
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
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
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條了。
為什么呢?就是因為受前面所說的編纂體系的限制。
因此,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具體制度時,應將相關的法條串聯起來進行理解。
順便說一下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的問題,這對于我們理解物權法是有幫助的。
民法兼有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雙重屬性。
行為規則,指行為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裁判規則,指法院裁判案件時所遵循的規則,如物權法第33條至第38條。
這主要涉及到行為規則不能單獨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4、物權保護與侵權責任問題。
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規劃,左右各單行民事法律將全部頒布,但面臨著自身條文重復、適用困難的尷尬。
舉例來說,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是無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的,只須證明返還義務人無權占有就可以了,物權法第34條有明文規定,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因屬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物權人須證明返還義務人有過錯。
如果返還義務人不是基于侵權行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無權占有物權人的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法律就困難了。
物權人請求排除妨礙也同樣遇著這樣尷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權責任作為請求權基礎,依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罷,均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但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行使,只有在損害事實存在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不是。
物權法第35條有明文規定,即“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边@兩種請求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故被稱之為物權請求權。
因此,返還財產和排除妨礙這兩種權利沒有安排在債權法,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安排在物權法。
歸納一下,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除了要清楚物權類型的體系以便于找“法”外,對具體制度的研判,還需要采用體系化解說的方法。
?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作為一名勞動者,我深深地感受到勞動合同法對于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性。通過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實踐,我對于自身權益的保護有了更為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在此,我將結合親身經歷和案例,詳細具體且生動地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勞動合同法,作為我國《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在我進入工作崗位的前一天,我曾經緊張地瀏覽了一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這份厚重的法律文件將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我從中了解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堅持公平自愿的原則,不受任何非法限制;而且,在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享有續簽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等等。這讓我深感自己已經不再只是一個單純的被雇傭者,而是有了自己的法律權益。
盡管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常嚴格,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然有一些企業和雇主對勞動合同法存在一些不合規的行為。我有幸參與了一起涉及勞動合同法的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親身體會到了法律的威嚴和公正。一位曾經長時間加班卻沒有足額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向我求助。通過充分了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我清楚明白地向該勞動者解釋了他的合法權益,并鼓勵他通過合法途徑維權。最終,在勞動仲裁機構的幫助下,該勞動者取得了應有的加班工資,并且企業也因違法行為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筆者心得,勞動合同法就像一面堅實的盾牌,保護著勞動者的權益。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主動了解和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內容,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我們可以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條款的合法合規性,避免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要時刻關注法律的保護,如果發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應該勇于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要求勞動者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勞動者要合規合法地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工作,要求自身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工作效率。只有做到自己的本分和職業素養,才能更好地體現勞動合同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小編認為,勞動合同法是我國一項非常重要的勞動法律,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主動了解和學習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在工作中遵守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充分了解和運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知識,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和穩定。
?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2018年6月28日,孫丙慶收到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孫丙慶與射陽縣釀化廠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孫丙慶案裁定書》”)裁定“一、二審判決認定射陽縣釀化廠于2015年6月11日合法解除了與孫丙慶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駁回孫丙慶的再審申請。”
孫丙慶申請再審時曾稱:1.根據射陽縣釀化廠公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的決定》,孫丙慶并不滿足處罰條件,射陽縣釀化廠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射陽縣釀化廠解除與孫丙慶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必要程序。作為本案當事人的孫丙慶擲地有聲地提出了前述兩個論點,那么射陽縣釀化廠單方解除與孫丙慶的勞動合同究竟有無道理,法院裁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又應當如何理解呢?
一 概述
本文依據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和可比案例,從“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通知工會”三方面,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法律適用進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見的爭議焦點和關注重點,為當事人提供了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途徑。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解釋四》”)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含義剖析如下圖所示:
二 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首先,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一方面是基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羅馬法諺“肯定者承擔舉證責任,否定者不承擔舉證責任”的推論;另一方面是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考慮到勞動者原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有其管理制度和運營痕跡,相對于勞動者而言,具有更強的舉證能力,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很多證據勞動者可能無法獲得。在(2015)蘇民再提字第00036號案件《黃輝、無錫百納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與黃輝、無錫百納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違反何種規章制度以及違反該規章制度的嚴重性承擔舉證責任?!钡膶徟幸肌?/p>
三 嚴重違反的含義
其次,在我國現行勞動法體系中,對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的“嚴重違反”含義如何界定的規定并不明確,給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間。從實踐的案例來看,主要有三種判斷的依據,分別是“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違反’定義條款”“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和“勞動者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 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違反’定義條款
“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違反’定義條款”指企業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具體事項,違反前述具體事項,則在法律法規范圍內,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或曠工2天”“二次嚴重警告”等類似條款。通常,此類條款具有具體可操作性,可以通過考勤記錄、存檔的警告/處罰通知書等方式判斷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例如,孫丙慶案中的射陽縣釀化廠于2014年10月30日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全月累計遲到、早退、中途離崗達15次以上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射陽縣釀化廠提供的監控視頻、簽到簿等證據證明,孫丙慶2015年5月18日至29日遲到、早退達20次,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的決定》的規定,孫丙慶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不過,如果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對于前述事項有特別約定的,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虼?,給予勞動者選擇適用的權利。
2 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
“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指因勞動者主觀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的情形。主觀上沒有過錯的,一般不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例如,在(2017)滬民申281號案件《法特裝飾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與史靜靜勞動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于法特公司主張的貨款損失,現無證據證明系史靜靜惡意所為,且法特公司已就該事件對史靜靜作出調崗的處理,故法特公司再以貨物損失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顯屬不妥?!睂τ趪乐負p失的判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6)蘇民申6220號案件《李曉慧與膳魔師(江蘇)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李曉慧事后已經向公司出具了檢討書,相關旅游費用也進行了扣除,并未給公司造成財產或安全方面的重大影響和損失,其行為并不能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則在(2017)浙民申3097號案件《寧波萬事達綜研電氣有限公司、王華飛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給出了更為明確的判斷“即使存在王華飛故意將兩卷透明膠帶帶出公司的情況,原審根據兩卷透明膠帶價值和該行為的程度和影響等本案實際情況,認定王華飛的行為并不構成嚴重違紀,不能作為萬事達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p>
3 勞動者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勞動者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不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還因前述違規行為受到了行政處罰,鑒于行政處罰的嚴重性,此種情形通常會被用人單位作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標準。在(2016)蘇民再346號案件的《蔡貴山與江蘇鑫悅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肯定了鑫悅公司依據東臺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蔡貴山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做法。
四 規章制度的要求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痹凇督忉尅返牡谑艞l中,對《勞動法》第四條進行了解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則對前述法規進行了更為詳盡的解釋。因此,可以從三個方面即“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已向勞動者公示”來理解規章制度的法律要求。
1 民主程序制定
“民主程序制定”一般指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通過協商以修改完善。即除了經過特定的程序外,還需要給予工會或者職工協商和討論的權利。實踐中,常見的爭議是規章制度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首先,并不是每家企業都設置了職工代表大會;其次,經過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同樣具有程序效力;再次,應當從實質大于形式的角度來判斷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重要的是經過充分的協商和討論。在(2013)蘇審二民申字第765號《劉紅花與無錫馬山永紅換熱器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永紅公司制定《員工手冊》時,雖然未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但召開了專門的會議征集意見,并予以通告公示后發放到劉紅花等員工手中,劉紅花等員工亦未對《員工手冊》提出異議,且《員工手冊》中相關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故《員工手冊》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有約束力?!?/p>
2 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含義既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規,還包括了政策規定。實踐中,判斷的標準會更加廣一些,通常會從合法合理的角度來做實質性的判斷。例如,(2016)浙民申3056號案件《趙婉根與實耐寶工具制造(浙江)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稱“實耐寶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將合法合理作為判斷的依據。
3 已向勞動者公示
“已向勞動者公示”由《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解釋得更為明確,即包括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兩種方式。實務中,常用的方式如公告欄公示、OA系統公示、派發《員工手冊》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不在規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中提出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修改,而是在規章制度已經制定完成的公示程序中單獨聲明自己不受公示或者告知的規章制度約束的,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回到孫丙慶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射陽縣釀化廠于2014年10月30日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的決定》經職工大會民主討論表決通過,孫丙慶在討論決定上簽名并注明“保留意見”后領取了決定文件。孫丙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屬于不需要遵守該決定的特殊員工,故該決定對孫丙慶有約束力。
五 通知工會的要求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币虼耍ㄖ斪鳛橛萌藛挝粏畏浇獬齽趧雍贤那爸脳l件。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并不是所有企業都一定設立工會,如果企業依據法律的規定沒有設立工會,又當如何呢?《解釋四》第十二條對此進行了補充說明并明確了對《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的限制?!督忉屗摹返谑l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六 總結
綜上所述,孫丙慶申請再審時提出的兩個觀點,都被射陽縣釀化廠以有力的證據抗辯。射陽縣釀化廠單方解除與孫丙慶的勞動合同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文通過此案并結合實踐案例,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法律內涵進行了分析,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積極關注證據的搜集,畢竟向法院提出有利的證據以支撐法律規則的適用才是獲得勝訴的關鍵。
七 附相關法條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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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市委黨校聯合組織的《沈陽經濟區建設專題研修班》在市行政學院開班。我作為首批學員參加學習很似榮幸。研修班緊緊圍繞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暨經濟會議精神,加快實現“三大目標”,完成“五大任務”,如何做好沈陽經濟區綜合改革配套試驗,如何發揮沈陽作為經濟區核心引領和帶動其他城市共同發展等話題開展第一階段的理論培訓,并首次接受創新式行動教學法學習,獲益匪淺。
一、行動學習法有助于成功適應行動學習環境和挖掘內在動力。對于組織而言,它是一個能夠幫助組織改進績效,促進成員潛力挖掘的有效培訓方法;對團隊而言,行動學習法能在最短時間內構建行動小組,并使團隊成員在學中干、干中學;對個人而言,在組成行動學習小組的過程中,通過提問或回答問題來發現解決問題的方法,能激發人們的想象力。行動學習法還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干部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行動學習法有助于形成師生平等、學員平等和研討平等關系。在行動學習過程中,小組成員沒有領導與被領導之別,也沒有職務高低之分,將平等、開放、自由的理念貫穿于學習研究的全過程;將傳統學習中的老師退位為督導師,學員真正變成學習的“主人”;將工作重心放在互相支持、相互啟發、相互促進和共同研究討論問題和傾聽采納不同意見,最終得出良好的解決方案上,使學員學得有趣,學有升華。
三、行動學習法有助于培養系統創意、思維創新和行動創造力。行動學習中,選好主題是行動學習的關鍵,主要感覺應有三方面把握。一是把握工作重點;二是把握破解難點;三是把握打造亮點。通過頭腦風暴、深度分析、魚骨刺圖等集體研討方式,在認真細致描述癥狀、分析原因,查找對策、制定方案等一系列程序基礎上,探索解決問題的最佳切入點,達到激發學員的創意、創新和創造力。
四、行動學習法有助于新理念與新技術融合,真正成為物化的學習效力。學習本身就是“學+習”的結合,學習的價值就在于行動。把行動學習中的思考、互動、感受運用到日常工作,注重圍繞中心拓展多維視角,在學習和反思中汲取團隊智慧,從而實現自我發現和自我創新,把“行動學習”真正變為學為所用、學以致用、活學活用、邊學邊用的自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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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3條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釋義】本條規定了代位權。
代位權和撤銷權共為合同的保全。保全,又稱責任財產的保全,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從保全責任財產的角度,保全屬于一般擔保的手段。保全責任財產,最終使債權得以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全又為債權的保全。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債務人以其財產承擔債務責任為一般擔保,作為一般擔保的債務人的財產亦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的增減與一般債權能否實現攸關。雖然債權人不能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倘若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自由地減少責任財產,就會害及一般債權,故法律賦予債權人干預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權利。當債務人消極地怠于行使權利聽任責任財產減少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維持責任財產。當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責任財產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恢復責任財產。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可以有效防止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使債權得以保全。
代位權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雖有代位訴權、間接訴權之稱,然其仍屬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因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權利,故代位權與代理權全然不同。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一是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尚需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若不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則不發生代位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的限制。
具備上述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清償的財產額,應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所保全的債權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200萬元,債權人只能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100萬元,而不能請求償還200萬元。又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60萬元,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額只能是60萬元,而不能再請求償還其余的40萬元。
債權人有數人,一人行使代位權能夠保全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就同一債權重復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時效屆滿的抗辯、虛假表示可撤銷的抗辯等,同樣可以對抗債權人。
2.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未喪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權利,惟債務人處分權的行使應受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免除第三人的債務,債務人則不得行使,否則代位制度形同虛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法院的'判決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否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的判決自然對其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未參加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亦及于債務人。例如,甲法院審理代位訴訟案,判決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訴訟,乙法院如判決債務人敗訴,則是一事二理,勞民傷財;若判決債務人勝訴,則造成兩個法院的判決不一致,既影響法院的威嚴,又使得第三人無所適從。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為的是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充實債務人一般擔保的實力,第三人償還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物,故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債權,而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基于法定的代位關系,故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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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心得體會 根據我?!皩W習貫徹職業教育會議精神”的要求,本人認真研讀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對職業教育政策與理論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和把握,現結合學習情況談談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學習內容
《決定》明確了今后一個時期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xx年,形成適應發展需求、產教深度融合、中職高職銜接、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體現終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一是要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統籌發展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引導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轉型,加強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溝通,積極發展繼續教育,打通從中職、???、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為學生多樣化選擇、多路徑成才搭建“立交橋”。
二是要激發職業教育辦學活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業企業積極支持和投身職業教育,激發學校發展活力,完善現代學校制度。
三是要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推動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畢業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強化職業教育的技術技能積累作用。
四是要提升發展保障水平。發揮好政府?;?、促公平作用,完善經費穩定投入機制,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支持力度,健全就業和用人保障政策。
五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導評估,減少對學校教育教學具體事務的干預。引導全社會確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技術、尊重創新的觀念,促進形成“崇尚一技之長、不唯學歷憑能力”的社會氛圍。
二、學習體會與收獲
(一)充分認識到職業教育的重要性
職業教育是關系到大多數人就業生存的一種技能教育,也是提高全社會勞動水平的基礎教育,更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已有一定規模,國家也給予了充分的重視。
我縣政府投入巨資擴建職教中心,從規模和結構上提供了職業教育發展的平臺。十幾年來,通過上下努力,職業教育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為企業輸送了一些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他們在各行各業中發揮自己的能力,為我縣的經濟發展添磚加瓦。不過,就我縣目
前經濟高速發展的勢頭來看,現行職業教育已滿足不了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就對職業教育的質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為此,我縣職業教育改革是勢在必行,充分學習并領會國務院的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切實加以落實,增強職業教育的發展活力,提升職業教育品味,真正辦好老百姓信得過的職業教育。
(二)教師素質必須能適應高職教育的需要
要想大力發展高職教育,提高師資水平是關鍵。學校生產的產品質量的好壞,根本上取決于教師這些特殊的工程師。但高職教育不同于基礎教育或普通教育,因此對教師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雙高”的文化修養和“雙師”的素質。
所謂雙高文化修養,即科學修養和人文修養?,F代社會的發展日新月異,高職教育是與社會緊密聯系著的一類教育,社會需要什么行業的人才,對人才的要求有哪些變化,需要教師及時把握;各行各業知識與技術在不斷更新,有的行業更新速度十分驚人。不僅需要高職教師掌握自己專業的新知識、前沿技術,而且還必須具有非常強的利用網絡獲取信息的能力。所以高職教師要樹立“活到老,學到老”的信條,要善于學習,不斷接受各行業的新情況,及時掌握新技術,勤奮地、持續不斷地從各種渠道汲取和補充自己的一桶水,確保傳授給學生的是足夠的有營養的水。
高職教育培養的人才是能實地作戰的人。因此,要求教師不僅要有深厚的理論,還要有嫻熟的技能和必要的經驗。只有理論與實踐有
效結合,才有可能培養出全面的人才。所以提出了雙師的崗位資格,即高校系列職稱和專業技術職稱。僅僅考取專業技術職稱還是很不夠的,高職教師必須有實踐工作經驗。
(三)一定要讓學生好學、學好,成為全面的人才
高職教育的關鍵任務之一就是如何讓學生的精力集中于學習并且好學。“生命不能承受之輕”——沒有壓力就沒有動力,特別是對于年輕而尚缺乏自制力的學生,更加需要來自環境的壓力。要從考試、考核、激勵等各個環節入手改變目前高職教育的現狀。比如,學生考取各種專業證書是衡量高職辦學質量的一個方面,如專業技術等級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獎勵證書。應大力提倡高職學生獲得“雙證書”,即畢業證和崗位資格證書,以起到促進學習提高質量的作用。用技術的魅力吸引學生??茖W技術改變生活,與藝術一樣有其獨特魅力,特別是前沿知識及應用可以極大的吸引學生,激發學生的興趣。
培養人才僅僅有理論和實踐技能還不夠,還必須心理健康的人,否則可能是禍害社會而非造福人類的“人才”。所以,在高職教育中,特別還要加強以下教育內容:加強人文教育、重視德育教育以及注重培養高職學生的時代意識。
三、工作建議
一要轉變教育教學觀念。堅持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的改革,以育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全面落實立德樹人的要求,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任何教學都是“教”和“學”對立面的有機統一,老師教得再
好,學生不學,也達不到教學的目的。沒有“學”,就無所謂“教”,因此,教學層面必須著力尋求“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兩個方面的統一。教師要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和水平,首先要轉變教學觀念,由傳統的教書、教知識向教人、教學生轉化。這樣就得深入了解學生,認識學生,尊重學生。了解學生的學習特點、學習興趣和知識結構,認識學生的接受能力、接受特點和接受規律,尊重學生的價值選擇,尊重學生的人格和個性。這樣才能夠因材施教,實現高職教育的目的。
二是做到愛崗敬業,加強自身師德修養。職業高中對于教師的教學能力以及德育能力都有著很高的要求,這就要求教師不僅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還應具備良好的道德修養。由于教師所從事的職業特殊,是教育人、塑造人的事業,因此教師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甚至一言一行,都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對學生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因此,我們應該時刻注意自身道德情操的修養,通過言傳身教,在傳授知識的同時滲透做人的道理,幫助學生完善人格。
三是教師必須做到博學多才,將理論應用于實踐。教師博學多才,學生才會“親其師、信其道”。所以教師必須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它表現在精通與知新的方面。精通,就是對所教學科,要掌握其基本理論,了解學科的歷史、現狀、發展趨勢和社會作用,掌握重點、難點。不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抓住要領,舉一反三,觸類旁通,運用自如,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知新,就是要學習新知識,講課要有新意。當代科學知識分化急劇,新陳代謝迅速,應用期越來越短,知識的創新性越來越鮮明,這就要求教師要及時吸取新信息、新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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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簡單的思想道德修養學習中,我接觸了合同法的一些章節,對合同法以及以后個人的權益保障有了一定的認識,下面是我從一到四章的一些個人學習總結。
首先,合同法的中心思想是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前提下適合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使用,以用來規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一部法律。
如果存在一下幾種情況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你對合同的有效存在疑問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確認。
確認為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所得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首先解釋一下:用人單位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在有用工需求的前提下與勞動者以合同法為參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用工合同。
在新的合同法里,偏向保護的是勞動者,圍繞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合理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生產時的安全與衛生、在單位的保險與福利(包括醫療保險,社保等等)以及在有能力
的用人單位取得職工培訓能力提高的機會等等。
還要在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得隨便辭退員工的保障。
在這些的同時,勞動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必須具有相當的法律意識與職業道德意識。
以上為勞動合同的前提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期的用工合同,另一種是無限期合同。
前者有幾種情況,一種是簽訂前約定工作的具體期限,幾年或者是幾個月的臨時用工合同,另一種是以合作,或者某以具體項目為背景,簽訂的一個項目合作合同,合同會在項目結束后終止。
在有限期的合同中,要注意的是:(1)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在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同意勞動者也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
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訂立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勞動者要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自己的用工合同上的工作期限,學會保障自己的勞動創造出來的價值有相應的回報,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在試用期中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有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培訓,技術支持的,對勞動者有能力上的提高;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那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訂立一個服務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如果勞動者違反了訂立的協議,就應當支付用人單位相應的違約金,要注意前者違約金應該不超過企業培訓所用費用。
在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就要按照約定的勞動內容執行,勞動者要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不如按時上班,不得早退,努力認真工作,遵守勞動職業道德等等。
而用人單位也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人身安全,不能損害勞動者健康,不得強迫他們加班,不得強迫他們做威脅人身安全的工作。
在協定加班的時候,用人單位要支付平常工資的一倍,節假日要支付三倍平常工資。
在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項目協議的勞動者,要遵守協議的條例,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能泄露擁有知識產權的核心商業機密,這都可能構成犯罪。
還有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人相應的足額工資,如果沒有支付,并拖延時間較長,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資,法院也應該在確認之后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工資的命令。
既然有簽訂合同,就能解除,一下是幾種發生在用人單位的情形,如果勞動者覺得不適合,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相應的保護或者許諾的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還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凡是有以上的情況,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孕婦,工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單位也不可以與你解除合同。
當然,如果勞動者有一下的幾種情況,企業也可以解除你的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些情況,單位都可以與你解除合同,所以我覺得要在一個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一個良性的,友好的關系,首先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合理制度,還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文化素質,只有老老實實地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斷進取,你才能在一個單位,在社會立足,那你的能力你的付出才會被人所尊重,你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還有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只要做到守法護法,你就有實現理想與抱負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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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易中,買家有可能遇到一物多賣(典型例子就是古董字畫)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判定歸屬的優先順序如下:
①誰先拿走歸誰;
②誰先付款歸誰;
③誰先簽訂合同歸誰。
我們網購商品,有可能遇到賣家不小心多寄了貨物。
當我們收到這部分多出來的“餡餅”時,根據《合同法》第162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接收多交出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60天內通知,否則視為默認接收),出賣人應當自己承擔買受人的保管費用以及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我們買東西經常遇到商品試用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1條規定,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例如,我們在試用汽車時,違反規定把車開到高速公路上飆車,這時你就必須買車了。
我們網購時,若出現貨物損壞或貨物丟失,這時應該找快遞公司索要賠償而不是賣家。
根據《合同法》第141條,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即當賣家將貨物交給物流公司(該物流公司由買家指定或確認同意)的時候,就算是交付給買家了。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家自己承擔。
買家承擔損失后,可以以貨主身份,向物流公司追討損失。
小孩子網購,合同是否成立要視年齡而定。
《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因此,小孩子網購,如果超過限度,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要求退貨。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
即我們簽訂合同時,若沒有明確作出新的約定,則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公司蓋章,合同就可以生效。
當然也有例外,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則需要兩者齊備,合同才能生效,注意這里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系并列詞組。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且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生效。
法律術語叫做“表見代理”,讓人“有理由相信”的典型例子就是,公司蓋了章的空白合同被人拿去隨便使用;又例如,業務經理經常代表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合同,并形成雙方認可的慣例,那么該業務經理離職時,公司甲一定要及時通知公司乙該員工已經離職不再代表己方,并收回曾經發放給該員工的所有蓋過章的空白合同,否則公司乙“有理由相信”該離職員工簽訂的合同(離職員工有可能采取報復行為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10條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例如,你把車停到立有收費牌子的停車場,即使沒有與停車場主以口頭形式訂立停車合同,事后你也必須交停車費,這是一個事實契約,法律可以“推定”合同成立,雙方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愿;又例如,我們網購商品,明知該店提示周末不出貨仍點擊購買。
《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例如,買衣服時“恕不退換”的霸王條款(雖沒有口頭或書面訂立合同,但有可能“推定”合同成立);網購時快遞公司規定的“弄丟貨物只賠3倍運費”。
那些把小字提醒印在小票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也就是說,即使商家提醒了買家“霸王條款”,該“霸王條款”也有可能無效。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仍然存在歧義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理解。
例如,有些公司喜歡在合同紙上印有自己公司的標志,間接證明了自己是格式條款提供方,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若雙方對某一合同內容存在歧義爭議(如1單位貨物價錢為1,可以是1元/單位,也可以是1美元/單位),該公司可能在法律上處于弱勢。
我們有時即使簽訂了合同也可以不履行,法律術語稱為“不安抗辯權”,這時中止履行合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惡化嚴重;(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舉一個例子:
甲為一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乙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間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約定甲在乙主辦的一場演出中出演一個節目,由乙預先支付給甲演出勞務費五萬元。
后來,在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的期限到來之前,甲因一場車禍而受傷住院。
乙通過向醫生詢問甲的傷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體有康復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傷情會惡化,以至于不能參加原定的演出。
基于上述情況,乙向甲發出通知,主張暫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約定的五萬元勞務費。
《合同法》第73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舉一個例子:
乙欠甲10萬元沒還,這時甲發現丙欠乙10萬元,且到期乙也沒有催促丙還錢,這時甲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直接越過乙向丙要這10萬元;注意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假設丙欠乙的錢還沒有到期,甲是不可以向丙要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舉一個例子:
日常買賣中,通常是付款的.同時開發票,但也有例外的,有些客人會要求商家先開具發票,過幾天報銷后再付款。
這時就存在漏洞了,有些客人會以發票作為已經付款了的抵賴,這時商家就頭疼了。
對于商家,建議一般不要先開發票,若一定要這樣做,可以采取一些保護措施,例如設置相應的賬本記錄簿,對于收到款項后開出的發票蓋上“XX公司現金收訖”的公司公章,并形成交易制度與習慣;對于客人,如果是大工程項目交易,最好保留相應的劃款憑證(例如銀行賬號匯款記錄,等)。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舉一個例子:
某水產公司與某運輸公司簽訂合同,拖其運輸3車海鮮產品至某地銷售,價值30萬元,運輸途中遇到泥石流等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運輸公司將不能按期運送貨物至目的地,這就屬于遇到了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上述例子中,運輸公司應該及時通知水產公司該情況,這時水產公司可以作出其他安排(例如降價至20萬元在當地促銷這3車海鮮),將損害降低10萬元;若運輸公司不及時通知水廠公司,海鮮產品腐爛導致水產公司最終損失30萬元,運輸公司可能就要承擔這20萬元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舉一個例子:
乙欠甲10萬元,到期乙未還欠款,這時乙將名下僅有的一輛寶馬車低價轉讓給自己的姐姐丙,導致甲的債權喪失了財產保障基礎(即乙無力償還欠款),這時甲就可以申請撤銷該轉讓行為。
?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一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F在好了,已頒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
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二
通過一學期的勞動合同法的學習,雖然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
2008年一月一日頒布了新一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勞動合同法,確實是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條文。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出面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為給勞動者造成危害應擔責賠償”這幾條,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然而,這樣一個能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只有相當少的人認為它確實可以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學習的過程中也懷疑過它的真實性。
其實,人們對法律的懷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沒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猶如白紙一張。《勞動法》頒布已經十多年了,但《勞動法》中很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條文,并沒有真正落實,因為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會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讓勞動者擔心,執法者會不會因為“引資”而屈從于資本的威力,從而放棄甚至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在《勞動法》的執法中,幾乎成為常態,否則,怎么會有血汗工廠長期存在?《勞動法》和執法部門已經淪為權貴手中玩弄勞動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國”的今天,人們對法律的懷疑,是即是對政府依法治國的能力的懷疑,是對政府以人為本、建設***社會能力的懷疑,更是對一個國家的性質和強弱的懷疑。
“簽不簽勞動合同沒有太大區別”、“簽了勞動和同也沒啥用”……說起勞動合同,經??梢月牭筋愃七@樣的“評價”。
“這反映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化問題?!庇嘘P專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勞動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條,缺乏實質要件,不能發揮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許多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沒有寫明具體數額,有的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發生了事故企業不負任何責任”等違法條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別是缺乏實質性內容,相當部分勞動合同并沒有讓勞動者切實感受到作用,這反過來又影響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有效實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增加規定了勞動合同實質要件的條款,讓勞動合同有名更有實,這就是新一代的《勞動合同法》。
?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更加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通過電廠班組近段時間學習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我談一點學習上的一些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后,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后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臺的《新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范勝于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干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并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核”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還存在著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核,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后,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范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
作為電力行業里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對這個行業指明了一條道路,結合自身工作情況,接下來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增強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覺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強應急救援的處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識。2、以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貫徹為契機,全面提高自身學法、懂法、用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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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律師協會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會堂聽到了范戰江先生的講座。范先生乃是律師界的前輩,也是《勞動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講座中貫穿了一個理念:即《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博弈的產物,用來調整對立統一的矛盾,以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該法的第一條申明了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講座中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際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強弱是相對的、可轉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許多向勞動者傾斜的條款之后,用人單位如果不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去規避風險,就可能會在該法實施后付出高額成本。
范先生單設一章專門講授了“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采集”,既立足法律條款,又有實踐操作性,筆者依據講義、筆記和法條,加之個人理解,整理如下:
1.規章制度公示證據的采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與職工討論,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條規定了罰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盡到公示告知的義務,還須保存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建議討論規章制度時由職工代表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規章制度公布后由全體職工簽領并傳閱,以及簽訂承諾書表示知曉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制作《入職告知書》,寫明法定的告知必備事項,由每一位勞動者上崗前確認后簽字。
3.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為了能與勞動者建立信息交換的良好渠道,建議企業實施動態化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后及時更新,隨時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變化。
4.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此明確規定,還有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笨梢姡炗啎鎰趧雍贤殉蔀橛萌藛挝晃冶Wo的必要措施。如果勞動者不肯簽書面合同,恐怕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要考慮是否繼續用工了。
5.健全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九項必備條款,而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將合同條款加以完備,還要及時地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建議交付時一定要由勞動者簽收,并妥善保留回執。
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一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且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被動的、強制地,因為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钡谑臈l有一個排除條款——“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建議用人單位在接近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時,向勞動者發放簽約意向書,征求勞動者的意見,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審核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要嚴格審核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證件,并由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健康狀況、身份學歷、專業技能真實有效,簽約意思真實自治。
8.第二勞動關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承諾如因前述證明失實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自負其責。
9.發包方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就需要用人單位在進行工程發包時,注意審核承包者的資質,盡量選擇規范可靠、有一定風險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了個體戶包工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1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庇萌藛挝辉谶@里有兩項義務,一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是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此義務履行不當,在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罰則,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的歸檔備查制度。
平心而論,我和絕大多數人民群眾一樣,都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角度談了些建議,是希望抑制道德風險,防范法律風險,實現勞動關系雙方的良性互動,希望不會因為視角問題受到立場方面的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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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我本以為《合同法》是一門簡單單一的學科而已,認為合同不過就是人們之間簽訂的幾張紙罷了,由法律拘束雙方人,然而自真正接觸這門學科之后,讓我對《合同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從對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現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為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合同法》不僅是一門法律課,還是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它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
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
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
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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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是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作為一名從事統計調查工作二十多年的干部,筆者時刻牢記國家隊意識和調查隊意識。在深入學習了《統計法》之后,結合調查隊的工作實際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是要著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統計是政府進行宏觀管理、科學決策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要做到科學管理、科學決策,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就需要科學統計。這就必須要求統計調查人員將調查數據結果結合各項政策、經濟形勢、疫病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增減原因,真實、準確反映經濟發展運行的規律性問題,充分發揮著統計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重要的作用。
二是必須以身作則。作為領導干部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社會的高度,從提高統計能力、保障數據質量、維護政府統計公信力的高度,不斷加強黨性修養,進一步提高學法用法意識,帶領全體干部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大力弘揚法治精神。
三是做到有法必依。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確保統計調查、統計數據不以任何方式被人為干擾、偽造、毀棄。在統計調查中對所涉及的資料要按照保密規定嚴格保密,不得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泄露資料,保護被調查人員的隱私,依法規范行政行為,依法履行統計職責,努力實現提高統計能力、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公信力。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防止“數字出官,官出數字”?,F階段,一些黨員干部為了追求“政績”和經濟利益,憑空編造、瞞報、篡改統計數據,要防止“官出數字”的前提條件是防止“數字出官”。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規章制度要嚴格恪守,杜絕出現弄虛作假、數據腐敗的`現象。樹立好內部“鏡子”,切實優化工作機制和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要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讓統計數據真正真實、可靠、科學,全面促進社會健康發展。
通過不斷加強學習《統計法》,連州調查隊全體干部在推動調查隊工作科學發展的問題上形成了共識,工作作風更加扎實,沉下身子深入一線,求真務實,強化業務,開拓創新,實事求是開展調查,準確掌握調查戶第一手資料,確保源頭清澈,切實維護國家調查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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