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收藏10篇)_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2-07-30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收藏10篇)。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xx,xx,19xx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xx號。電話:136xxx
被申請人:xxxx,xx,漢族,住xx市xx區xx大街xx號。電話:13xxx
案由:相鄰關系糾紛
申請人于20xx年11月16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王xx相鄰關系糾紛一案,現因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故申請撤回起訴,望予準許。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戴××,男,xxx年9月1111日生,住泰興市某村。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市人民法院(xxx)泰廣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重新裁決,駁回原一審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且認定事實重大失實,完全是是非顛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實與案情。
1、申請人中標河道疏浚工程。
申請人戴××原在家務農,上有雙親,下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壓力而外出打工。xxx年底,因偶然的機會,申請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親友的幫助下,經過努力得以中標了一小部分工程。12月,戴××以江蘇河??萍脊こ碳瘓F泰興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義與xxxx縣北淝河治理指揮部簽訂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約定:河道施工段長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單價5.1元/方,總價款134155.5元。
2、轉包給郭××。
為履行上述合同,申請人與郭××于xxx年元月9日簽訂轉包協議一份,約定郭××用挖掘機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單價為4.4元/方)。
3、戴××工段不適宜挖掘機施工,郭××轉至陶延勝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機按約開到了現場。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過爛,不適宜挖掘機施工,勉強施工需加價,雙方未能談妥。恰因附近褚集鄉陶延勝工地需要挖掘機,郭××即轉至陶延勝工地,申請人的工地則改由泥漿泵施工,為趕進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縣土方機械化施工隊的挖掘機完成,申請人為此支付該施工隊47800元(單價5元/方)。同一時段內,郭在陶延勝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據(申請人已作為書證提交法院)。期間,郭××妻子趙×因煤氣中毒,曾在褚集鄉衛生院治療。
此后直到xxx年,雙方無爭議。
4、雙方產生矛盾。
xxx年,郭××妻子趙×與申請人戴××妻妹祝小蘭因鄰里糾紛發生矛盾,祝小蘭被趙×打傷后訴至法院,泰興市法院判決趙×賠償祝小蘭醫藥費等近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采取了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等強制措施,給趙×名譽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由此,郭××與戴××積下了怨仇。
5、訴訟與判決情況。
xxx年,郭××憑當年的《協議書》唯一的書證,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協議的情況下,泰興市人民法院僅憑與郭××有雇用關系的幾個證人的主觀性證言,采用荒唐的邏輯,認定郭××履行了協議,并判令戴××給付全部110000萬元工程款(見泰興市人民法院(xxx)泰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戴××不服,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
在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郭××提供了證人證言,以證實自己的主張。這些證人作證的情況分析如下:
(1)劉某。當庭陳述:“xx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這個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結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長?!?見一審卷宗P81-81)。事實上工段長200米,xxx年4月底才結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說明已證實了這一點)。事實上陶延勝的工段是80多米長。
(2)羅某。原告郭××問:“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誰?”答:“姓陶的?!痹娈斖ゼm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負責。”且不說原告當庭糾正的行為已構成干預誘導證人作證,單憑羅某當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證實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證實了申請人的主張。
(3)盧某。“xxx年12月底,簽訂合同后,挖掘機是我送過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來的?!笨梢姳R并不清楚以后發生的事。
(4)季×。自稱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總”,陳述“戴××夫婦承認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機?!笔聦嵣希尽敛⒎堑谌杩S邢薰韭毠?,更談不上副總,季在這一點上已說了謊。為什么要說謊呢?無非是為了圓上后來的謊言!季所知道的情況從哪里來的呢?是聽戴××夫婦講的,這叫傳來證據。這樣的證據如果可以采納的`話,那么申請人戴××可以找到100個乃至更多的人對他們講“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萬元未還”,并且請這100人當庭來證實“他們確實聽戴××講過這樣的話”,法院會不會采納這100人的證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案件事實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證據規則規定認定事實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對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這一事實而言,劉某的證言具有很大主觀性,且與其它證據相矛盾,甚至有偽證嫌疑,達不到“高度蓋然”標準,更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僅憑劉某證言來認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部分證據系偽證。
原一審證人季×良心發現,現已寫出書面證詞,承認自己是在郭××承諾給予4萬元好處費的誘惑下作了偽證。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后。
(四)出現了新證據。
羅某補充寫出書面證詞,證實施工地點是在安徽褚集鄉,沒有到其它工地施過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勝的工地。
羅某愿意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后。
二、原一、二審判決根本上是錯誤的判決。
1、挖掘機行業的習慣告訴我們,挖掘機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機械磨損三部分構成,挖掘機施工行業的慣例一般是機械磨損和人工工資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費必須先行支付。
2、社會常識告訴我們,沒有哪一個施工隊伍在完成施工兩三年后,工程款還是分文未付!更何況機器還要消耗柴油。全社會幾乎找不到這種情況,即使找到,也會有結算文書或欠據在手!
1、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應當是:主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案應由郭××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務。工程施工行業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計算有一些常規的做法,按量計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簽單、按時計酬的是出勤表、整體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決算報告或結算后形成欠條。這些常規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張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當按行業規矩提供相關的證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且部分證據是偽證,更重要的是,原審判決是一份荒唐至極的判決,是一份極不公正的判決,是一份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判決,是人為制造的錯案。請求上級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銷錯誤判決,還申請人清白和公正!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132xxx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20xx年以后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系,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并不能說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采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于規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xx]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于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么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七里河村7組98號。
申請事項:
xxx訴xxx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xxxx訴xx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申請人xxx不服,認為該判決對“資地互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認定事實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貴院申請再審。貴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號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通知立案審查。
現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審申請。望準。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請人:xxx
河南大進律師:田德剛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民事再審申請書
(本范本僅供參考,并非適用于任何情形,請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起草、修改使用。)
申請人:
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聯系電話:;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
住址:郵編:。
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
負責人:;聯系電話:;
住所:;郵編:。
被申請人:
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聯系方式:;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
住址:郵編:。
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
負責人:;聯系電話:;
住所:;郵編:。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年月日
附:(1)本申請書副本份;
(2)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復印件份;
(3)證據名稱、數量,證人姓名、住址。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xx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漢族,xx市東興區人,經商,戶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區大洲路221號附10號,現住xx省xx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區路永平苑x幢3單元號。
負責人:張某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x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鑒定,判決高某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某和張某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x內東民初字第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xx市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這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某和一審第二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后,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于資金的用途中"用于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xx省x縣介紹人羅某說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F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張某向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云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注冊,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x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云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并論,也就是說,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高某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系,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匯款入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里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么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并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鑒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了在x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x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鑒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簽??墒嵌彿ㄔ褐皇呛唵蔚刈吡艘坏蓝彸绦蚨?。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x月xxx日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系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鑒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
申請事項:xx
請求撤回對xx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xx、xx、xx債權債務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現因xx的工作人員無法聯系,無法完成送達,嚴重影響了訴訟進程。為了推進訴訟進程,申請人請求撤回對被申請人xx的起訴,望法院允許。
此致
天津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林xx,女xx年4月27日生,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xx村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xx,男xx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xx村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姚xx,男,xxx年2月8日生,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xx村xx號
申請再審人xx省xx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對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號及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德民終字第147號民事判決不服,現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1、《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2、《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1、請求撤銷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號及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德民終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對肇事車輛享有控制管理權,并認定再審申請人收取的服務費是管理費,原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將車輛出售給被申請人姚xx的,雙方是買賣合同關系。因被申請人姚xx未付清購車款,再審申請人依據《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在車款未付清前保留該車輛的所有權,故該車輛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實際上再審申請人就是保留了車輛的一種處分權,也就是說購買方在未付清車款前不得處分該車輛。依據雙方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約定,再審申請人僅對車輛代繳各種規(稅)費,再審申請人收取一定的代辦服務費,再審申請人實際提供的是一種勞務服務,原審法院認定收取的服務費為管理費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原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三種行為承擔責任,一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義務;二是由于過錯侵權的;三是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該承擔責任的。再審申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據《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在被申請人購車款未付清前保留該車輛的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附條件的約定其繳納服務費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由于分期付款的存在,再審申請人要對該車稅費、規費等上進行代收、代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是一種勞務服務,并不是一種對車輛運營的管理行為,收取的是服務費而不是管理費。對車輛的占有、管理掌控權和收益權都由被申請人姚xx享有,再審申請人發放營運手續并不是對車輛的占有、管理和掌控;收取服務費也不是對車輛的運營獲取利益,運營利益也歸被申請人姚xx。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xxx)第38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所確定的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的原則,一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的運營中獲取利益。被申請人姚xx已實際占有并控制了車輛的運行,車輛的運行利益也歸其所有,因而被申請人姚xx是實際車主。所以本案賠償責任應由實際車主姚xx承擔,而且雙方在《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第六條中也約定了在其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民事責任均有被申請人姚xx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侵權之訴,再審申請人不是本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人,其收取服務費(即便按原審法院認為的收取的是管理費)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對事故的發生也沒有主觀過錯,再審申請人的行為不符合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判令再審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沒有法律依據。
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車輛收取服務費(或按一、二審所認定的收取的是“管理費”)就要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判令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更是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的故意、共同的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的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再審申請人不是侵權人,當然不構成共同侵權。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僅有四種情況:(1)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連帶責任;(3)合伙之間的連帶責任;(4)代理關系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除此之外民法通則就沒有其他連帶責任的規定,因此,連帶責任的適用是嚴格的,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也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適用法律錯誤,因而導致錯誤判決,為了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民訴法》第179條第2、6款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希望貴院辨法析理,公正審查,公正審理,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xxxx1)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xx萬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p>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資30萬元_xxx,XX年9月12日?!?/p>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xxx、xxx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xxx以及xxx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p>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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