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收藏十四篇)
發布時間:2022-03-28勞動合同糾紛(收藏十四篇)。
? 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訴訟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馬(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與揚子·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胡群,職務總經理。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xx0年8月19日至xxx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xxx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元)、醫療保險待遇(元)、工傷保險待遇(元)、失業保險待遇(元)、生育保險待遇(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xxx1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后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于xxx1年10月份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于xxx1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xxx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xxx2〕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程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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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格式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職務,居住地址,電話:
被告:同上(如果是單位要寫明單位名稱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和姓名)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訴狀副本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合同簽訂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
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復印件,以便法院調查。
③本訴狀適用于被告為法人或其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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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因xxxx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xxx)七民初字第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后現貨確認愿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后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后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托運手續,且原告系在xx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x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托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系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并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于公司開業,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著專業、對客戶負責的態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愿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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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后,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雙方愿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可依據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原則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盞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自覺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可以申請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的中斷,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入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仲裁時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45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的效力:仲裁委員會可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舉證責任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委員會對部分案件有先予執行的裁決權: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為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快捷的保護,加快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列案件實行一裁終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上述案件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除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訴訟
當事人對可訴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而起訴到法院的案件的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對重新作出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仲裁事項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4.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明責任。部分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人民法院對一裁終局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撤銷權: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書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但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后,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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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XX鎮XX村3區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 曉 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2、兩被告支付租金81,667元,(從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15日,3個半月,23,333×3.5=81,667元);
3、被告連帶支付違約金22,050元(81,667×0.3%×90天=22.050元);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執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 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個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F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 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與被告張X、被告陳X華與2007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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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藍屏原因
軟件兼容性問題引起電腦藍屏
剛安裝的系統,若驅動與硬件不兼容可能會導致藍屏現象,建議安裝硬件贈送光盤中的驅動(要與所用操作系統相符),且驅動沒必要追求最新!
長時間使用電腦都沒有出現藍屏現象,而某天突然藍屏了,這一般是由于電腦內灰塵過多導致內存問題(按下面提到方法解決)和軟件與系統兼容性問題造成,可以回顧下最近新安裝了什么軟件,將這些軟件卸載后在觀察是否還藍屏?或者使用Windows系統還原功能,直接將系統恢復至上一個還原點進行檢測!
內存條接觸不良或內存損壞導致電腦藍屏
在系統運行過程中,幾乎所有數據的高速存取操作都要在內存中進行,如果內存條接觸不良或損壞,系統數據的存取就會出現問題,很容易導致系統藍屏和崩潰!一般內存條接觸不良是由于電腦內灰塵積累過多,或者內存沒有插緊導致!如果有兩根內存,可以拔掉其中一根進行檢測,如果重新安裝一個微軟官方原版的操作系統仍出現藍屏現象,那一定可以確定是硬件問題造成的!
解決辦法:清理機箱內灰塵,拔下內存條,用橡皮擦拭金手指,再重新插緊。
病毒木馬導致電腦藍屏
如今病毒木馬種類越來越多,傳播途徑多種多樣,防不勝防,有些病毒木馬感染系統文件,造成系統文件錯誤,或導致系統資源耗盡,也可能造成藍屏現象的發生,建議安裝殺毒能力強調殺毒軟件,如卡巴斯基,NOD32等進行檢測,但眾所周知,殺毒軟件的更新速度難以趕上病毒的速度,這就需要我們練就手動查殺病毒的能力,推薦使用Process Explorer 強制終止惡意進程(微軟官方推薦的進程監視工具)
硬盤出現壞道導致電腦藍屏
同內存一樣,硬盤也會承載一些數據的存取操作,如果存取/讀取系統文件所在的區域出現壞道,也會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導致系統崩潰,電腦藍屏!
解決辦法:備份重要數據后重新格式化系統分區(重裝原版Windows系統時會有格式化的選項),如果格式化成功則不影響使用,否則只能棄用該分區或者更換硬盤。
避免電腦藍屏的幾點要求:
1,定期清理電腦機箱內部灰塵
2,不要濫裝軟件,不要看到什么軟件都去安裝
3,少瀏覽不健康的網站,不要輕易打開陌生人分享的網站
4,不要同時運行多個耗費資源的程序,避免電腦資源耗盡
4,定期清理系統垃圾,進行磁盤碎片整理,避免出現硬盤壞道!
1.電腦藍屏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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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姚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上海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_____幢__________室。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湯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上海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_____幢__________室。
二原告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寧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_____大廈_____________室。
郵編,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余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余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號__________室。
郵編,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整;
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_______________房屋服務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下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即乙方)購買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4__________萬元整。簽約當天,雙方簽署了補償協議,約定乙方另行補償甲方裝修及設備款人民幣8_____萬元整。原告于簽約當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整;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幣274萬元整。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勞動合同糾紛
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歲,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請請求,
請求依法延期開庭審理申請人訴_______________民事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__________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并定于20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時開庭。因申請人的代理人在同一時間代理其他案件出庭參加訴訟(在外地、生病等),不能準時參加本案的庭審,故特依民訴法第146條之規定,申請延期開庭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特別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20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程序
勞動合同糾紛程序勞動糾紛法律援助、勞動糾紛法院起訴程序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除填寫申請表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或者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與本案有關并且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證據材料:
1)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應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狀等;
2)動合同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用人單位出入證等);
3)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有關書面憑證;
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5)工資收入憑證;
6)欠薪證據;
7)購買社保憑證等;
8)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勞動糾紛法院起訴程序
1.法律規定勞動糾紛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你直接上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
2.社會保險一事,看你是農民還是居民,如是居民你直接向社保稽核舉報就可以了。
3.如是農民,現行法律規定你只能要保險損失,可和雙倍工資一起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你要求的社會保險和雙倍工資和是否你提出辭職沒有任何關系,單位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5.在仲裁委立上案件沒有,如立上的話,超過60日你可以讓勞動局出具證明(無法審結的證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6.如果沒有時間可以委托家屬、親戚或律師都可以。
? 勞動合同糾紛
被告:****,男,漢族,1982年9月30生,住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西路****,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貨款人民幣67686元,并支付該貨款自12月31日起所產生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給原告;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與被告建立起電子商品等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原告打款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電子商品等貨物。年6月3日至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個人賬戶打款共計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項后,僅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貨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貨物無法提供給原告。
2011年8月5日,被告因無法向原告提供貨物,給原告出具欠條,申明于2011年12月31日前歸還原告貨款計人民幣67686元整。欠條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欠款。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具文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 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經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全部工程圖紙等資料及支付逾期交工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__萬元;
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元(并對其所承建工程進行鑒定后確定實際損失額);
3、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_______________由被告為原告提供符合國家規范的節能環保石灰窯的全部工程圖紙并承建該工程,合同工期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被告未能在合同工期內按約交工和交付工程的相關圖紙,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雙方又簽定一份工程進度協議約定,_______________“土建以及安裝工程未完部分,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全部完工試車。如不能按時完工,每延誤一天工期罰乙方一萬元”。但被告仍然未在此約定的期限內完工,也沒有正式交工驗收,有關工程圖紙仍然未予交付。無奈之下,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點火試車,至此被告又延期60日,被告應按照約定交付工程圖紙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萬元;試運行過程中,原告發現該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但被告也不按照合同約定盡維修責任,導致原告產出廢品損失_______________元,工程維修損失_______________元,停產損失_______________元,共計損失_______________元。另外,該工程還存在偷工減料、漏建少建以及內在的嚴重質量問題,致使工程多處出現塌方和裂紋,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委托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對該類工程施工的規范要求進行鑒定,其損失另行計算。
綜述,被告不講誠信,一再違反合同,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原告的損失也應予以賠償。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 勞動合同糾紛
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
地點: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接待律師:_________________,記錄律師:_________________,記錄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接待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職業: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被接待人因糾紛一事,特向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本所律師接待(出示證件),接待律師就有關事項制作本筆錄。
詢問內容:
接待律師:我們是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您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們提供法律服務,請將有關情況詳細介紹下好嗎?
被接待人:好的。事情是這樣的
接待律師:你是本案的一方當事人嗎?(若不是問清楚是與本案當事人是什么關系)
被接待人:_________________
接待律師:______________案件的進展情況(現在的審級等,有無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及證據情況)
被接待人:_________________
接待律師:你應該保證向我們反映的情況是完全真實的,否則,您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您清楚吧?
被接待人:清楚。
接待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被接待人:_________________
接待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被接待人:_________________
接待律師:_________________
被接待人:_________________
接待律師:_________________
接待律師: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我們可以為你提供法律服務。在接受委托之前,我們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務風險和法律服務要求:
1、律師不承擔辦案風險,律師不能承諾辦案結果,也無法承諾辦結案件的具體期限;
2、律師只能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不能為你弄虛作假和提供偽證;
3、律師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不負責向辦案人員請客送禮和行賄;
4、你本人應當積極舉證,需要律師為你調查取證的,你應全力配合律師調查取證;
5、如果你隱瞞重要事實或委托的事項違法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以上告知事項,你都聽清楚了嗎?
被接待人:清楚了。
接待律師:我們按照規定并根據你的案情收取律師費(見委托代理合同),對此,你是否還存在異議?
被接待人:沒有異議。
以上紀錄內容(我已詳細閱讀或仔細聽了律師的宣讀),記錄的內容均我口述,并且準確無誤。如有不實,我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時,對律師的告知內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詢問人(簽名/蓋章并捺指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勞動合同糾紛
1、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③發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發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2、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3、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4、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5、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6、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7、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
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 勞動合同糾紛
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
今年5月26日,我以前在的單位通知我下崗放假,此時我2005年從來沒發過工資。
我于6月1日找到一單位開始試用
于9月10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直到目前為止,2005年元月到五月的工資以前單位還沒發給我
我就想請教一下
法律上我討工資是否站得住腳,原單位能不能以我心簽訂勞動合同而拒付工資并告我違約????我以前的`各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還能不能轉給我(跨省了)。
還有,我當初跟原單位簽合同的時候,簽的是稀里糊涂,合同內容是什么我記不清了,因為合同我這里沒有,當初他們拿一個空白合同告訴我簽字,我簽字后他們說要到總公司蓋章,就沒給我合同,直到現在我也沒有合同。
? 勞動合同糾紛
其中通過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調解即由民間組織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加以解決,這兩種方式最省事、最簡便易行。
一、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采用這種方法。
對于需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其一時又無力償還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1)分期償還。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積壓或者因外債收不回來而暫時無力償還的,那么可以待積壓的產品推銷出去后,或者外單位的欠款收回后償還。如果因管理不善暫時虧損但尚未公告破產的企業,經過努力還可以通過改善經營管理盡快扭轉虧損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分期分批還款計劃。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實現,還可以使債務人積極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變無力償還債務的被動局面。
2)實物抵債。
如果債務人因產品嚴重積壓沒有資金償還債務時,還可以經過雙方協商采取以產品抵債的辦法來解決。以產品抵債,既可以幫助債務人推銷積壓的產品,又能起到償還債務的作用,將“死物”變“活物”,這對國家、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另外,以實物抵債也可以采取由債權人代理推銷產品的辦法,用實際推銷的貨款來抵償欠款。
二、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仲裁期限。
當事人一定要抓住時機,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有效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
2)、仲裁機關及管轄。
根據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合同仲裁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合同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原則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因此,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仲裁效力。
通過仲裁機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后,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關最后作出的仲裁裁決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法院則要強制執行。
三、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訴訟時效。
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確立訴訟時效制度,對于促使當事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時結束法律關系不確定狀態,解決合同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實行這一制度,要求合同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符合這兩項規定的,當事人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2)、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當然,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4)、調解及判決。
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后,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認真執行,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了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那么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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