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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實習證明精選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模板10篇)。
推薦你看看以下的老師實習證明精選。在日復一日的工作中,大家都對證明很是熟悉吧,你知道什么是證明嗎。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如果你需要證明,下面就到了我們正式寫它的時候了。在閱讀后還請您收藏本網頁網址!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1】
茲有____同學于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校參加實習工作。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勤于思考,虛心求教。在工作中能將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該學生在此期間嚴格遵守我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與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教師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充分肯定。
證明人:____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2】
XXX 在實習期間能夠認真遵守實習生守則,工作較為負責,在實習主、副班工作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能夠認真制訂活動計劃,主動向指導老師請教,認真制作各類教學具投放于區域活動中,盡力做好課前準備,認真地組織好們的一日活動,基本達到教學目標。實習副班工作時,能配合主班老師做好課前準備及課程活動的配合指導,做好同學們一日的工作,有較強的協作能力,與同學也能建立較為融洽的師生關系,希望今后能再接再厲,繼續進步!
特此證明。
實習單位
日期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3】
一、實習的目的與要求安排教學實習的基本目的,在于通過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學校與社會的溝通,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思想覺悟,尤其是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以便把學生培養成為能夠主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運用和檢驗教學成果。運用教學成果,就是把課堂上學到的系統化的理論知識,嘗試性地應用于實際工作,并從理論的高度對教育教學工作的現代化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建議和設想。檢驗教學成果,就是看一看課堂教學與實際工作到底有多大距離,并通過綜合分析,找出教學中存在的不足,以便為完善教學計劃,改革教學內容與方法提供實踐依據。
2、了解和熟悉學校的運行。對師范類專業的本科生來說,實際能力的培養至關重要,而這種實際能力的培養單靠課堂教學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從課堂走向實踐。
3、預演和準備就業工作。通過實習,讓自己找出自身狀況與社會實際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學習期間及時補充相關知識,為求職與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識、能力準備,從而縮短從校園走向社會的心理轉型期。
二、基本情況我們三月十一日來到湖南永州雙牌縣第二中學,到三月十八日實習結束。我被分到高一(172)班進行實習。
實習的基本內容包括兩部分:課堂教學和班主任工作,基本情況如下:
1、課堂教學:完成教案數為六份,試講次數為六次,上課節數為六節;批改作業五次;監考十場;自習輔導十二課時。
2、班主任工作:組織一次主題為網絡的利與弊的班會;組織本班學生與實習老師之間的籃球賽兩次;找學生單獨談心、了解情況十一人次。
這次實習令我感受頗多。一方面,我深感知識學問浩如煙海,使得我不得不晝夜苦讀;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體會到,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教師,不僅要學識淵博,其它各方面如語言、表達方式、心理狀態以及動作神態等也都是要有講究的。每上完一節課后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當好一名老師真不容易啊!
試教工作開始以后,我每天的工作就是聽優秀化學教師的課寫教案試教修改試教,這樣反復練習,完善。直到把一節課要講的內容練到爛熟于心為止。即使這樣,在我第一次深入課堂時,我還是遇到了許多師范學校里沒學過、事先也沒有料到過的難題。畢竟試教的時候和正式去教室上課的時候的心態是很不一樣的教學生知識如果我們僅僅只懂得書本上的知識的話,那是遠遠不夠的。俗話說的好要給學生一碗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上好一堂課不僅要求我們能夠旁征博引,而且平時學生也會提一些書上沒有涉及到的知識,這時候你不僅要自己對這些知識點有所了解,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你要能夠以學生容易理解的平實的語言將它表達出來。這一點我深有體會,比如有一次我分析基礎訓練的時候,有一個題目是說往飽和的碳酸鈉溶液里通入二氧化碳氣體時會有什么現象發生?此題只要知道了碳酸氫鈉的溶解度比碳酸鈉的小,就能得出可見到有白色晶體析出的結論。由于事先我覺得此題很簡單,也就沒有深入地思考。出乎我意料的是,無論我怎么講,同學們也無法理解為什么碳酸氫鈉的溶解度比碳酸鈉的小就會有晶體析出。后來只好向他們的原任課老師請教此處該如何表達。
通過這次的經驗,我深感不能以自己的思維來揣度學生的思維,自己認為很簡單的問題,對于剛剛涉及這一知識的學生來說很可能就會是一個無法理解的地方,這時候,我們以何種方式將此知識點向他們表達清楚就顯得猶為重要了。于是,在以后的備課過程中,我就不在象以前一樣只要自己弄清楚了就了事,而是更加側重于如何將知識的來龍去脈向學生表達清楚。我的這一舉措果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學生聽完課后普遍都說我講得較清楚。這讓我感到很欣慰。
在當實習班主任的過程中,我從他們原班主任那里學到了很多關于班級管理方面的經驗,確實讓我受益不少。比如如何與學生談心,如何幫助后進生轉化成為先進生等等。雖然這些經驗都是非常寶貴的,但是我也沒有完全照搬,第一是我覺得我的身份畢竟與他們原班主任不同。第二是我覺得我與學生年紀相仿,不象原班主任一樣與他們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代溝,這是我的優勢所在,應當加以利用。所以,在與學生的長期交往中,我漸漸形成了一套既有自己風格,又吸收了原有寶貴經驗的行事方法,而且還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比如說我和我們班上一位同學談心的時候,她告訴我她讀初中時成績很好,幾乎每次考試都是班上的第一名,數學成績猶為突出,用她自己的話說就是那時侯學數學簡直就是一種樂趣,但是現在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不僅整體成績直線下降,就連自己的強項數學也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當我問及其中的原因時,她告訴我,由于中考的失誤,進入高中以后她就失去了信心,再加上高中的課程本身就比初中的要難,使她的成績更加后退了,以至于現在對讀書失去了信心,想一心從事自己的愛好去學聲樂算了。而這些她都沒有和原班主任說過,原因是班主任太兇了。我聽了之后并沒有直接反對她的觀點,而是從客觀條件、學習條件以及以后的前途等方面和她分析了她的這種想法,使她明白了學習和愛好之間誰輕誰重,并引導她自覺得把心思放到了學習上來。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4】
茲有___________學校_英語教育_專業____同學于__年_月___日至_____年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
該同志自參加工作以來給全校師生的印象是為人謙和,作風正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熱心負責,受到了全校師生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思想上,該同志政治立場堅定,能堅持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內涵和黨和各項方針政策,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堅定信心,在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工作上,認真負責,踏實肯干,講求實效,凡事積極主動,迎難而上,不怕苦,不怕累,能與班子成員打成一片,獨擋一面開展工作,凸顯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平時積極與領導、同事以及學生進行溝通,受到了廣大師生的一致好評。
學習上,能夠做到自加壓力,認真學習,勤于思考,注重實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積極參加市、校舉辦的各類培訓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素養。
作風上,該同志能夠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政準則的各項規定,在工作生活中,嚴于律己,辦事光明磊落,生活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蕩蕩,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總之,該同志在我單位表現優秀,待人誠懇,工作扎實肯干,團結同志,樂于助人,是一名德才兼備的職工。
特此證明。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5】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后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為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并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為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系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范最后確定承擔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里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為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于我們通常認為當事人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過各個方面判斷,為什么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于我們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里邊,但對于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才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么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為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恒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盡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現在處于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后,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為什么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系為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為什么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么呢?這個依據來源于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為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民法通則》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于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為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著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為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于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里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為證明責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搜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系有沒有。
那么,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于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為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為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么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才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才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為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于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為因果關系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為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為什么要倒置呢?因為立法者試圖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于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于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于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于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為同樣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于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于倒置,因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于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為,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系,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么,關于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后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沖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質監中心做鑒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沖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為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鑒定對象使用鑒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鑒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著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鑒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為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為,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沖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么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么叫做“已經證明”,什么叫做“沒有能夠證明”。四、證明責任的定義
我們要清理一下什么是證明責任。
第一,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敗訴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張不能成立而敗訴,不是指的任何主張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訴訟請求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證明責任的前提是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利后果應當由特定的人來承擔,要不是權利人,要不是義務人。我們一般不好說是原告還是被告,因為原告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不是權利人,所以,正確的說法是權利人承擔還是義務人承擔,而不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們可以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抽象地講,我們不能說是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第四,證明責任并不是像我們很多人所說的是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斷轉換,證明責任從不發生轉換。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已經預先規定的,所以永遠不會轉換。商店應當對它出售的行為加以證明始終是在商店,不會說商店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明責任有時候在商店,有時候在顧客。因果關系的證明在侵權案件中永遠都是在權利人一邊,而不會在義務人一邊,如果在義務人一邊,那就叫證明責任倒置。
第五,法院沒有證明責任。不可能由法院來承擔一種訴訟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決你有沒有能夠證明。
第六,使用證明責任的規范最后確定承擔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證據方法已經窮盡,法官不能夠在其他證據方法沒有窮盡時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給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實際上還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夠把這個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顧的消費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學班主任、中學班主任、車間里的班長、主任、黨支部書記等等都招來證明自己的品行端莊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會其他人也找來證明自己從來沒有任何欺詐的行為發生,一貫誠實。當然,被告的律師也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證,也可以找出其他人來證明原告的品行有問題。雙方你來我往,實際上法官已經能夠判決消費者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當中有一個當事人的陳述,而我們的法官往往忽視當事人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基于我們通常認為當事人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趨利避害,因此總不會做出與自己不利的證據,即使是假的,也把它會說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過各個方面判斷,為什么我們在一審案件中強調庭審,強調對證人的質證,強調當事人直接陳述,原因也在于我們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判斷。當然,我們不能把感覺待到判決里邊,但對于任何證據的判決實際上感覺比證據還要真實。所以,我們才會給予法官相當程度的自量裁量權,一旦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證據判決和運用必然進入教條主義和形而上學,而我們一旦給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夠堅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時怎么辦?我們給了很多各種各樣的很細的規則,這種規則又可能教條化,這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最難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這是我們所說的最為尷尬的境地。在實際上是人在生活當中所普遍存在的一個永恒的矛盾,我們只能是在這個矛盾中盡可能協調,但完全解決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的證據規則越細是對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現在處于一種對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會現實中,只能出臺非常細的規則。
五、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整理了證明責任概念后,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論依據和正義性何在?這就是談的第二個大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
我們再回顧一下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應當對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變更、終止、撤銷的應當對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實加以證明;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一方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問:為什么主張合同成立的人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由對方對合同沒有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呢?這樣的疑問是學生經常提出來的。
以借貸關系為例,一方主張沒有還錢,一方主張已經還錢,一方主張沒過訴訟時效,一方主張已經過訴訟時效,誰來承擔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權利人,被告是義務人,證明責任是在原告還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還錢,被告也沒有證明已經還錢,誰敗訴?這很現實,很多情形下我們沒有借條的。最高法院的規定是: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主張已經履行的人對已經履行的事實加以證明。有沒有還錢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錢借給對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錢在一定期限內還給對方,也就是說,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也沒有還錢,因此被告應該對已經還錢的事實加以證明,不能夠證明時就說明沒有還錢,即使原告也沒有能夠證明被告沒有還錢時,被告勝訴,原告勝訴。
為什么會是這樣?它的依據是什么呢?這個依據來源于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羅森貝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一種理論,叫做法規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把所有的事實按照法律要件分為三類:一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一類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一種是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
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我把錢給了對方,我的請求權就產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其中一個事實是我已經履行義務把錢還給了你,你的權利就消滅,因此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如果我有免責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張免責事由的存在,你的權利就不能發生,也就是妨礙了你的權利的發生?!睹穹ㄍ▌t》規定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致人傷害的加害人應當對對方是故意造成損害的要加以證明,一旦加以證明損害是對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責,一旦免責對方的權利便不會產生,就妨礙了其權利的產生。這樣一種理論,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終這種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在于一般來講沒有發生的事實和不存在的事實往往是難以證明的,但我們又不能夠完全按照這種情形來分配證明責任。
我們只能按照目前的這樣一種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類說來分配證明責任,因為羅森貝克是把德國民法進行了仔細、全面、系統的分析,歸納整理成了這樣一種學說,你主張適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對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對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當然,也有學者主張這個學說中存在著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這就是證明責任問題之所以成為猜想級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們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就是按照這一理論,主張合同成立的,應當對合同成立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是權利產生;主張合同生效的,同樣是權利產生的事實,也應加以證明,主張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權利消滅的事實,主張變更的也是權利消滅,也應當加以證明,主張合同終止、解除的都屬于這樣一種情形,因此你主張合同解除,就要對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而不是對方所說沒有解除的事實加以證明。這里要注意另外一個問題,證明責任在義務人或權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主動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在借貸合同案件中,原告沒有證明責任,但能不能主動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呢?沒有問題,這是其權利。所以我們一定要區分作為證明責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權利搜集證據來加以證明是兩個概念,我們絕不可以問證明責任是一種權利、義務還是一
種責任,這樣的問法是不對的。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權利是一種訴訟權利,和證明責任在哪一方一點關系有沒有。
那么,合同案件證明責任我們已經清楚了,關于已過訴訟失效和沒有過訴訟時效,證明責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訴訟已過時效是權利消滅的事實,因此,誰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就要對已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因此,當原告行使權利時,不需要對沒有過訴訟時效加以證明,也不會因為沒有能夠證明沒有過訴訟失效承擔證明責任。
比如,原告要求對方還錢,通常是由對方提出抗辯已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不能證明的話,其主張不能成立,證明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沒有把借款交給被告,就應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六、侵權案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在侵權案件中,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以下特殊侵權案件按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指供對方的生產方法侵犯專利權的、高度危險作業的、醫療糾紛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產品有缺陷導致訴訟的案件、共同危險侵權的案件、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案件、飼養動物咬傷他人的案件。這幾類案件統稱為特殊侵權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都說第4條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不準確。
什么叫做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正置狀態而言的,很多人講舉證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不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也就無所謂正置還是倒置。主張權利產生的人應對權利產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前權利消滅的事實加以證明,主張權利妨礙的人應對權利妨礙的事實加以證明,這才是正置狀態,如果和這個狀態不一致時,才是倒置。
具體來說,侵權案件證明責任的一般正置狀態是權利人需要對侵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事實加以證明,就是行為違法、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有損害事實存在,我們一般稱作“四要件說”。與這個不同的就是倒置。
關于環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加以證明。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醫療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醫療機構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加以證明,這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因為因果關系原本由受害人來加以證明,現在倒置為由加害人加以證明。主觀有無過錯,原本應由受害人加以證明,現在由醫療機構加以證明它沒有過錯。而舉證責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對哪一方不利的,特別是在倒置的情況下,為什么要倒置呢?因為立法者試圖通過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雙方之間的實體上的社會地位的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有一種“危險領域說”,如果權利人處于危險領域、被控制之中,就沒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在于施加危險、給予危險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權案件中,環境污染、醫療糾紛案件是典型的舉證責任倒置,但不是說所有的事實都是舉證責任倒置,關于損害事實仍然由權利人加以證明。按照羅森貝克的理解,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這在目前民訴法學界存在爭議。在高度危險作業中,加害人對對方有故意的證明也屬于免責事由,對免責事由的證明我認為同樣不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
對于建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倒塌墜落的情形也屬于倒置,因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對自己沒有過錯加以證明。對于共同危險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認識是有偏差的,所謂的共同危險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險人實施了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行為,共同危險人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結果關系,存在共同責任。
所以,我們對證明責任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要注意其含義、分配的一般原則、依據是什么,關于合同案件、侵權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們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發生了這個一個案子:一輛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擋風玻璃的右邊突然爆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醫院后死掉了。有兩個重要證據,交警部門的結論是“非交通事故”,而醫院的證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點,非外來強烈沖擊所致,也沒有鈍器和銳器致傷的痕跡,結論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屬要求三菱公司賠償,三菱公司把玻璃運回了日本,拿同樣類型的玻璃作撞擊實驗,結論是不可能發生自行爆破。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質監中心做鑒定,結論是雙層玻璃如果沒有外力沖擊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在這個案件中,擋風玻璃自行爆破由誰加以證明?這個問題可能演化為玻璃質量有缺陷由誰證明?醫院的結論是因爆震死亡,這是否已經證明了呢?我們要注意,材料中心給出的結論不是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定要對被鑒定對象使用鑒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結論,但它只是依據一般的理論推出來的結論,不是一個鑒定結論。
這個案件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時面臨著強大的壓力,應當判三菱公司敗訴,但判決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運回到日本,導致該玻璃無法進行鑒定,所以證明責任由三菱公司承擔,而三菱公司沒有能夠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所以敗訴。這個判決的理由有問題,不存在這樣的行為而導致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實施了妨礙另一方證明的行為,這時證明責任倒置,但中國沒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敗訴,其理由是醫院給出的結論“因爆震死亡”已經證明玻璃質量有問題,另一個證據是沒有外力沖擊,不是玻璃有問題,還是什么有問題呢?推定主張成立就可以了。這樣下出的判決還符合推定成立的條件。
由此,我們又談到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什么叫做“已經證明”,什么叫做“沒有能夠證明”。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6】
一、實習的目的與要求
安排教學實習的基本目的,在于通過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學校與社會的溝通,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思想覺悟,尤其是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以便把學生培養成為能夠主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運用和檢驗教學成果。運用教學成果,就是把課堂上學到的系統化的理論知識,嘗試性地應用于實際工作,并從理論的高度對教育教學工作的現代化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建議和設想。檢驗教學成果,就是看一看課堂教學與實際工作到底有多大距離,并通過綜合分析,找出教學中存在的不足,以便為完善教學計劃,改革教學內容與方法提供實踐依據。
2、了解和熟悉學校的運行。對師范類專業的本科生來說,實際能力的培養至關重要,而這種實際能力的培養單靠課堂教學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從課堂走向實踐。
3、預演和準備就業工作。通過實習,讓自己找出自身狀況與社會實際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學習期間及時補充相關知識,為求職與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識、能力準備,從而縮短從校園走向社會的心理轉型期。
二、基本情況
我們三月十一日來到xx中學,到三月十八日實習結束。我被分到高一x班進行實習。
實習的基本內容包括兩部分:課堂教學和班主任工作,基本情況如下:
1、課堂教學:完成教案數為六份,試講次數為六次,上課節數為六節;批改作業五次;監考十場;自習輔導十二課時。
2、班主任工作:組織一次主題為“網絡的利與弊”的班會;組織本班學生與實習老師之間的籃球賽兩次;找學生單獨談心、了解情況十一人次。
這次實習令我感受頗多。一方面,我深感知識學問浩如煙海,使得我不得不晝夜苦讀;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體會到,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教師,不僅要學識淵博,其它各方面如語言、表達方式、心理狀態以及動作神態等也都是要有講究的。每上完一節課后我的感受就是:當好一名老師真不容易啊!
試教工作開始以后,我每天的工作就是聽優秀化學教師的課——寫教案——試教——修改——試教,這樣反復練習,完善。直到把一節課要講的內容練到爛熟于心為止。即使這樣,在我第一次深入課堂時,我還是遇到了許多師范學校里沒學過、事先也沒有料到過的難題。畢竟試教的時候和正式去教室上課的時候的心態是很不一樣的
教學生知識如果我們僅僅只懂得書本上的知識的話,那是遠遠不夠的。俗話說的好“要給學生一碗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上好一堂課不僅要求我們能夠旁征博引,而且平時學生也會提一些書上沒有涉及到的知識,這時候你不僅要自己對這些知識點有所了解,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你要能夠以學生容易理解的平實的語言將它表達出來。這一點我深有體會,比如有一次我分析基礎訓練的時候,有一個題目是說“往飽和的碳酸鈉溶液里通入二氧化碳氣體時會有什么現象發生?”此題只要知道了碳酸氫鈉的溶解度比碳酸鈉的小,就能得出“可見到有白色晶體析出”的結論。由于事先我覺得此題很簡單,也就沒有深入地思考。出乎我意料的是,無論我怎么講,同學們也無法理解為什么碳酸氫鈉的溶解度比碳酸鈉的小就會有晶體析出。后來只好向他們的原任課老師請教此處該如何表達。
通過這次的經驗,我深感不能以自己的思維來揣度學生的思維,自己認為很簡單的問題,對于剛剛涉及這一知識的學生來說很可能就會是一個無法理解的地方,這時候,我們以何種方式將此知識點向他們表達清楚就顯得猶為重要了。于是,在以后的備課過程中,我就不在象以前一樣只要自己弄清楚了就了事,而是更加側重于如何將知識的來龍去脈向學生表達清楚。我的這一舉措果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學生聽完課后普遍都說我講得較清楚。這讓我感到很欣慰。
在當實習班主任的過程中,我從他們原班主任那里學到了很多關于班級管理方面的經驗,確實讓我受益不少。比如如何與學生談心,如何幫助后進生轉化成為先進生等等。雖然這些經驗都是非常寶貴的,但是我也沒有完全照搬,第一是我覺得我的身份畢竟與他們原班主任不同。第二是我覺得我與學生年紀相仿,不象原班主任一樣與他們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代溝,這是我的優勢所在,應當加以利用。所以,在與學生的長期交往中,我漸漸形成了一套既有自己風格,又吸收了原有寶貴經驗的行事方法,而且還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比如說我和我們班上一位同學談心的時候,她告訴我她讀初中時成績很好,幾乎每次考試都是班上的第一名,數學成績猶為突出,用她自己的話說就是“那時侯學數學簡直就是一種樂趣”,但是現在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不僅整體成績直線下降,就連自己的強項數學也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當我問及其中的原因時,她告訴我,由于中考的失誤,進入高中以后她就失去了信心,再加上高中的課程本身就比初中的要難,使她的成績更加后退了,以至于現在對讀書失去了信心,想一心從事自己的愛好去學聲樂算了。而這些她都沒有和原班主任說過,原因是班主任“太兇了”。我聽了之后并沒有直接反對她的觀點,而是從客觀條件、學習條件以及以后的前途等方面和她分析了她的這種想法,使她明白了學習和愛好之間誰輕誰重,并引導她自覺得把心思放到了學習上來。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7】
茲有 __湛江師范學院__ 學校 __林________ 同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幼兒園。工作期間,地幫助了___________幼兒園____作了___重大貢獻___。
(可選) 特此證明。
______幼兒園(蓋章)
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8】
實習證明謹證明______先生/小姐在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間于本公司擔任_____職位。_____先生/小姐在本校負責______工作。______先生/女士在本公司服務期間表現優秀。
實習單位:xx中學
20xx年x月x日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9】
_____先生/小姐在本公司負責______工作.______先生/女士在本公司服務期間,(請簡述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培訓內容及其工作表現).
公司負責人姓名_____及公司蓋印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老師實習證明精選【篇10】
茲有xxx同學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本校參加實習工作。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勤于思考,虛心求教。在工作中能將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同時,該學生在此期間嚴格遵守我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與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教師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充分肯定。
特此證明
實習單位(蓋章):x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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